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如何处理_医疗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导读:
一、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二、发生了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1,保留病历资料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2,找行政机构
发生事故后,受害者可以持复印的病历资料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受害者认为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在合同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2、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是对患者生命权或健康权的侵犯;
以上两种责任,患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维权。
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分为了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种医疗事故,其中一级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