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_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
个人婚前房产拆迁安置归属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购买所得,该拆迁房屋应该属于购买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对其享有所有权,而拆迁安置房是基于被该拆迁房拆迁补偿安置所得,是以对该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典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购买方对其被拆迁房所享有的物权可因拆迁而延伸至对其安置补偿所得的房屋,因此,对拆迁安置房同样享有所有权。
另外,该拆迁安置房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
产权置换获得的安置房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拆迁房屋面积来置换安置房,两种方式存在差异。如果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给予安置房面积,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产生,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就只能是其依靠其身份因素起到绝对贡献作用的那一部分。
拆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
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房屋拆迁的所有补偿,均属于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人拿该笔拆迁款去购买安置房,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实质上安置房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跟配偶无关。
如果购买的安置房不是一次性支付,存在银行按揭贷款的话,那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拆迁获得安置房
夫妻在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指出房屋是赠与给夫妻两人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由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或者由一方父母的房屋拆迁后重建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原则上视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
一方父母名下安置房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拆迁房屋是否在婚前就已经存在、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添附、拆迁还建时间、安置登记时是否登记夫妻另一方为共同居住人、夫妻双方是否因安置房的获取产生支出等等。不满足这些因素的,则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