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怎么办?_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1311人收看
导读:
还有一些情形本不属于工伤,但立法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考虑,将这些情形也都当作工伤来对待。对于受伤职工来说,不管是工伤还是视同工伤,他最终获得的赔偿是一样的,因此对劳动者来说,视同工伤制度是工伤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本篇文章就将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还有一些情形本不属于工伤,但立法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考虑,将这些情形也都当作工伤来对待。对于受伤职工来说,不管是工伤还是视同工伤,他最终获得的赔偿是一样的,因此对劳动者来说,视同工伤制度是工伤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本篇文章就将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一条是目前视同工伤中发生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种情形,本文主要篇幅将对这一情形进行探讨。

第一,为何要定下48小时的规则,而不是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可以视同工伤?这一条从订立之初就争议颇大,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也能看到这一规定背后隐藏的伦理风险。对于生病的人来说,第48小时死亡或者49小时死亡没有任何差别,而对家人来说,能不能认定工伤是一个关系到日后生活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不管病人的实际病情如何,48小时之内放弃抢救都是最符合利益的决定。

既然如此,为何不能将时间放宽?这就是立法面临的困境了。要知道“伤”和“病”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之前“病”是完全不能被认定工伤的,立法机关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将这一条列入工伤保护范围。但法律毕竟是一个妥协的产物,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不能无限增大企业的责任,所以这一个时限就成了一个不合情理但又没法废弃的存在。针对这一困境,一些法律专家呼吁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这可能会使这一规定更人性化一些。

第二,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应该从发病时起算,还是应该从开始抢救时起算?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首先从法条表述的本意来看,“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很明显该法条是将抢救时间纳入48小时之内的,也就是说,抢救时间不能独立计算,那就只能从发病时起算,笔者认为这一点在理解上应该不会有太多争议。

而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 年 11 月 1 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一规定虽然已经失效,但说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是认可48小时应该从发病时起算,而不应从开始抢救时起算。

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更加明确了这一规定,因此笔者认为“48 小时”的时间起算点从初始发病即开始计算,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突发疾病紧迫性的特征。不管法律的规定是否合乎情理,但只要还未修订,现行法律的权威性还是应该得到尊重,如果人社局在职工发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也认定为工伤是不适当的。

另外两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属于国家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和伤残军人的特殊保护,没有太多需要解读的内容。

二、不能被认定工伤的情形

另外再顺便讲一讲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吧。因为这一部分内容太少,不足以单独写一篇文章,就写在这里凑数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为防止用人单位援引这一条款的规定限制职工认定工伤,侵害职工利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种情形的适用做出了严格限制。第三条规定,“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第四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也就是说,当发生了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能随意利用条例的规定限制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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