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常用几类主体介绍

导读:
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主体繁多,容易发生纠纷的施工阶段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责任、法律效力,明晰各主体的概念1是基本且十分重要的。
一、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又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此外,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常常为合同的甲方,所以在建设工程领域“甲方”多数特指发包人。
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是特指建设单位,不包括任一层转包中的上游单位。
根据《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19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之规定,发包人发包工程的方式分为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被发包人接受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的主体。根据《民法典》(2021年生效)第788条第2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可将承包人分为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根据工作范围、内容不同,承包人可分为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
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所发生在施工阶段,所以通常所理解的承包人是指施工人,而非勘察人或设计人。合法承包人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
三、分包人
分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接分包任务的一方主体,是分包工程最终施工方,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也称“分承包商”或“分包商”。
根据分包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四、转包人
转包人,是指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整体或者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8条,转包为法律所严格禁止,转包行为一律无效。
五、挂靠人
挂靠人,是指利用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实施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承揽工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六、被挂靠人
被挂靠人,是指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承揽工程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
七、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情形下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情形下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承包人、挂靠人三种,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自然人(包工头)等民事主体,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
实际施工人概念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已失效)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条规定的初衷是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方式,保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但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拟原26条的权利进行限缩,但最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已失效)第24、25条未采纳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未对原规定进行原则性修改,但明确规定必须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行查明,明确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为诉讼求偿权的权利等。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44条延续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观点。
八、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指受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在的施工企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