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怎么认定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寻衅滋事是近年来黑恶势力常见的一种犯罪,头目指挥幕后化,打手市场化等特点,一些犯罪分子,采取有事呼之即来,事毕一哄而散的方式,临时雇佣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作为打手,统一行动、统一服装或手拿器械在相关场所一字排开,摆动阵势,借助人多势众,制造现场紧张、恐慌气氛。通过这些手段,黑恶势力团伙对受害人及其周围群众造成了强烈心理恐吓和震慑效果,在插手他人的经济纠纷,帮人摆平事端、催要债务、强迫他人交易时,即可不战而胜,达到犯罪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种行为,在1997年修改刑法前可以按流氓罪严厉打击,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流氓罪。在寻衅滋事罪中也没有将“恐吓”行为具体列举,在打击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另外,据有关部门反映,寻衅滋事罪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缓刑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以下两处修改: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了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无故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