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哪些保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14来源:大律网2人收看
导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前购买的保险应当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前购买的保险应当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

要做到婚前资产隔离,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财产,又有哪些财产在结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对于这些,《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们先看看在保险实务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

2、婚前购买,婚后继续用共同财产缴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获得的保险金(年金返还部分)。

4、已交保费的保险分红,收益,返还等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发生婚姻风险,以上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需要财产分割。

保单如何分割?

一般保单分割有三种方式。

1、退保、也就是将所有的保单退掉,将保单里面所有的钱都拿出来,平均分割。这是损失最大的一种方式,因为大部分的保险退保都可能会有损失。如果双方还能够协商的情况下,真的不建议用这个方法。

2、继续持有、自己为自己投保的保单,在补偿了对方的现金价值份额之后,自己继续持有,保单不失效,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3、变更投保人,如果夫妻双方互为投保人、互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单,被保险人在补偿对方现金价值之后,将投保人变更成自己,让保单不失效,将损失降到最低。

哪些保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完成缴费的保单。所以,作为父母,如果想给孩子一份稳稳地不被分割的财产,一定要在子女结婚之前将所有的保单缴费完毕。

2、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得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3、因意外、疾病获得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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