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给子女怎么有效(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把财产给孩子吗)

导读:
婚后夫妻双方签订的关于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签订时,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的情形,并且协议内容本身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一)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一些夫妻在协议书中约定,夫妻财产归孩子所有。这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要完成交付,不动产要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才会移转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就算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只要财产权利没有实际移转,视为赠与尚未履行,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我们遇到过5份这样的协议,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夫妻在协议中信誓旦旦,要白头到老。还约定谁提离婚谁就不能分得夫妻共有财产。此类约定会被认为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因而被认定无效。
(三)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夫妻关系不论好坏,一般都很重视孩子的抚养。但也有一些父母,由于各方面原因,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这种约定不合法。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不要孩子、由某方承担孩子一切抚养费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部分的内容通常无效。
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四)出轨就净身出户。
夫妻忠诚本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有些夫妻为了安全感或者因为一方曾有出轨行为,约定谁出轨谁净身出户。
此类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出轨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违反的是道德义务,此类约定扎法律保护,更不能作为法院判决净身出户的依据,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分析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往往融合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法律效力,而对财产关系的约定若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一)忠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只能受婚姻相关法律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的约束。所以,忠诚协议中如果出现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这部分内容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忠诚协议中大多规定的是财产事项,因此忠诚协议也是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关于财产的相关规定,可见夫妻之间自愿通过协议来调整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忠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约定是当然有效的。需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效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因为忠诚协议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民事法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在我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签订忠诚协议,当然,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除外。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签订忠诚协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否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忠诚协议的效力显然违背“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和“私法自治”的法律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主流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