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误工,护理,鉴定,工伤鉴定三标准

导读: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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