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可以被执行吗(财产分割有争议离婚能判离吗)

导读:
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比较简单,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这时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留自己的份额,如果被法院驳回,即认定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配偶不服,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裁定支持案外人的异议,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服,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就有难度了,首先要证明有什么财产,其次要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才可能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不采取措施,或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诉讼。
一、等分原则。顾名思义,按照该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以价值为标准,将财产一分为二,男女双方各得一半。对于房产、车辆等不能实物分割的财产,要由得到该财产的一方折价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款。该原则构成离婚财产分割的基础。法官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做的工作往往是确定某些不能做实物分割的财产的市场价值。其目的便是为了执行等分原则做准备。
二、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关于这一点,本婚姻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有提及。法律上所称的照顾并非一定是多得财产,而是要结合财产的使用功能与子女及女方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某项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关于该原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一个文件,明确要求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后来,婚姻法重新做了修订,其中并没有采纳该规定,而是将过错纳入到了离婚赔偿的制度下。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绝大多数法院不再支持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要求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获得照顾。如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替代了婚姻法,并将最高法院的前述规定重新作为法条加以规定。因此,现在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是要执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
在管辖法院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由哪个法官管辖并没有专门规定,所以应该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如果涉及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能不能排除执行的问题,应该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即,除了该种情形外,其他情形都不能排除执行,例如实质上在夫妻间转移财产的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