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的问题_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导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婚姻和情感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直接导致中国近几年离婚率不断攀升。随之而来导致一系列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当事人面临这些问题,往往是一筹莫展。今天,我们就抚养权问题进行深入的实践研究。
针对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我们分两个方面讨论:
一、被告不利于继续抚养的因素:包括工作的性质,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方的学历水平,对孩子的教育、生活的照顾情况,婚姻状态等因素。
二、原告关于承担抚养的有利因素:①学历水平足以承担孩子的教育问题;②工作稳定,收入稳定;③家庭情况和谐(已婚或未婚);④父母健在,方便照看。
注意问题:
一、征询孩子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原告可以询问孩子的真实意见,若孩子的真实意见表示为愿意跟原告一起生活,此证据会成为法官判决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关于原告的顾虑(是否能胜诉,争到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原告的关于诉讼结果的顾虑,我们要说的是,这个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行为是必要的。即便我们最后没有得偿所愿,对于照顾孩子成长的心情,我们是不会留下遗憾的,孩子长大后也会理解我们。我们要通过我们的行为来展示一个讯号,那就是我们是爱自己的孩子的,是想尽一切办法争取爱孩子的机会的,我们要用我们的行为来打消所有的流言蜚语。
三、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②请求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即便是最后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低了,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最主要的诉求是孩子的抚养权)
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此可知,原告享有向被告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四、支持我方当事人抚养请求的理由:
一个是被告对于孩子成长环境的不利证据;
一个是被告是否有剥夺原告探望孩子的权利。
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准备诉讼材料的问题
让原告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根据我们上述分析,去搜集更多的有利于抚养孩子的材料和证明,提高诉讼的胜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