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领养孩子年龄上有什么规定吗)

导读:
养子女同样有继承权,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父母离世后,哥哥要求断绝赵十四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不让她继承遗产。
(一)关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问题
首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制度中的推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是指收养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其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应符合收养的一般规定,但不受以下三项条件的限制:一是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二是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三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本案中,赵某亮系赵某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赵某收养赵某亮,属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情形。
(二)赵某收养赵某亮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赵某收养赵某亮的行为发生在1988年,当时收养法尚未施行,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只有满足了以下四个条件,事实收养关系才成立:一是有收养合意或收养目的;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存在抚养的事实,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公开承认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均以父母子女身份相称;四是群众和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因为群众和亲友最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情况,他们的一致看法对确定其关系的性质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故赵某亮与赵某之间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符合上述规定,应予确认。
(三)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近亲属也相应产生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养子女属于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综上,赵某亮系赵某的养子,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同时作为赵某的赡养义务人,其具备起诉资格,可以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