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到底怎么个“冷静”法/冷静期出轨怎么赔偿

导读:
离婚冷静的内核是慎重裁判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裁判精神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协议离婚冷静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其实都秉承着慎重裁判离婚的精神。甚至在不少法院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第一次离婚都不判离。
离婚冷静期到底怎么个“冷静”法
(一)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是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二)严格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诉讼离婚
虽然上述案件的裁判中援引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精神,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一般是针对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由法院直接进行判决处理,作出裁定后就是生效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冷静期的适用。
(三)离婚冷静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设置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改变现行离婚基本上是“即申即离”,无法防止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的现状。只要期间适当,就不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问题,有利于保持婚姻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真实意愿
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就否定了两愿离婚登记的要件,因而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诉讼离婚。
(五)离婚冷静期精神出发点虽好但不能滥用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认和保障的应当是真实且非轻率的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助于确认离婚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实现对秩序和公正的维护。
慎重裁判离婚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为了维系婚姻的稳定。但是,对于一些感情真的破裂的,尤其是家暴,虐待等情形,该判离婚还是要判。
面对出轨,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婚内出轨是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的行为,为保护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被出轨方这些权利:
(一)被出轨方有权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失一般指因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家暴受到伤害的医院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其中精神损失一般指过错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在离婚是给予经济上的弥补,数额一般由法官按照受伤害的程度、情节及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主观恶性等因素确定。
(二)被出轨方可以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可追回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出轨方偷偷背着配偶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财物,未经配偶同意,该赠与属于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而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因此配偶有权追回。
离婚是个断舍离的过程,虽然注定分道扬镳但也尽量要好聚好散,“冷静”处理最后的一段夫妻关系未尝不是给予互相最后的“体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