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_入户盗窃和入室盗窃的区别

导读:
盗窃是指对不动的财物非法获得;扒窃是指对移动的财物非法获得。
区别在于盗窃是指对非近人身财物采用秘密窃取的行为,而扒窃是指针对人身所携带财物釆用秘密窃取的行为。
盗窃依各地法规不同而各自标准不同,数额在1000元至5000元为较大起点,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就会达到刑事犯罪,会被判刑和罚金。
扒窃因其行为会更具社会危害性,所以没有数额的约束,既便是几毛钱也会构成盗窃罪,予以判刑和罚金,不是笑话的是如果是累犯,既便是扒窃了几毛钱,所判刑罚不会低于六个月。
盗窃与扒窃都是盗窃罪的的一种手段,只是因其危害社会程度不同而规定其对财物数额不同的要求。这里更加奉劝那些想不劳而获的人,应努力学习,掌握一技之长,公心于社会、私心于家庭,俗话说得好,360行,行行出状元。莫学非法,伸手必被抓。
盗窃和扒窃有何区别?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特殊提到,不同于一般的盗窃。扒窃有以下特点:
1、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人行道、公共汽车、地铁、或者、公园、电影院、大型商场等等,只要是公共场所,即使当时人不多,也不影响扒窃的成立。
2、扒窃所窃取的财物应该是随身携带的,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的财物。比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铺底下的财物等。
3、所窃取的财物应该是有价值的。比如窃取信用卡、身份证、交通卡等财物,应认定为盗窃。如果口袋内的财物是廉价手帕、餐巾纸、名片等价值不大的物品,不应认定盗窃。
4、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比如将火车上的大件行李盗走,也是扒窃。
5、扒窃不要求具有技术性。一次扒窃行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司法机构难以根据一次扒窃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技术性。实际上,很多扒窃行为并不表现出技术性。
6、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刑法规定了多次盗窃,如果要求扒窃具有惯常性,就意味着在盗窃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好的入罪标准,这显然不合付增加扒窃规定的立法宗旨。
7、扒窃不需要秘密窃取,公开的扒窃也成立盗窃罪。
其中,第1点和第2点是扒窃相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所具有的明显区别。
扒窃是盗窃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我认为扒窃相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具有三个特别的危害。
一是具有一定的导致人身危害性的可能。扒窃本身不含有暴力因素,但是扒窃一旦被发现,不管是被害人还是第三人,往往很容易导致激烈的冲突。也就是说,扒窃很容易引起人身危害。
二是扒窃具有比较大的可能立即对被害人造成生活的影响。比如就医路上在公交车遭遇扒窃,可能对就医是非常大的影响。或者被害人遭遇扒窃,身份证、车票等被盗走,直接影响行程。
三是扒窃可能影响到被害人隐私泄露。不管是贴身的口袋、随身的行李,往往涉及主人的隐私,遭遇扒窃很容易发生隐私泄露。被害人的一定的独立个人空间,会因被扒窃遭受侵害。
扒窃严格地说是盗窃的一种形式,我回答的就是扒窃相对一般盗窃行为的特殊之处以及特别的危害。也就是一般盗窃行为与扒窃的区别。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做出以下回答: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数额没有要求,而盗窃构成盗窃罪有数额要求,二者都要求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1.客体不同: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扒窃罪的客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范围不同:盗窃是窃取他人财物的总称,扒窃是盗窃的一种表现形式,盗窃包括扒窃。
3.社会危害性不同:盗窃是对于他人占有财物的窃取,扒窃是对于他人紧密占用的财物的窃取,扒窃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要高于盗窃。
4.成立盗窃罪的条件不同:盗窃成立盗窃罪对于数额有要求,扒窃成立盗窃罪对于数额没有要求,不论扒窃数额如何均成立盗窃罪。以上为盗窃和扒窃的主要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