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荒山被征用赔偿归谁/农村山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1821人收看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经审理认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原、被告,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本案原告从同村张某手中获得转让的涉案林地承包权,2009年4月原告办理了该林地林权证。2009年腊月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卖方契约》及《土地山林承包流转协议书》,原告将其房屋卖给被告,并将涉案山林作为被告购买原告房屋的附加条件流转给被告,同时将林权证交与被告。2017年3月,“湖北新能源”风电项目征用了涉案山林中的4.57亩,因被征山林系荒山,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方一次性给付土地补偿费31579.2元。原告认为该款应属于原告方所有,与被告交涉,经村委会、工作站及镇综治部门多次调解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名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涉及费用仅为土地补偿费,该费用的分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属于村民自治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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