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按照本人工资还是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导读:
最近安徽省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一、那么这个数据到底与劳动用工什么有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到底是指什么?
是否就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二、看以下案例法院如何适用:
比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5961号认为:2020年12月4日起,钱真洁未再上班,钱真洁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收入为24075元,高于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经济补偿标准应按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故粤诚置业应向钱真洁支付经济补偿金236551.35元(22528.7元/月×10.5个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2316号陶立鸣离职的平均工资为31126.6元,高于2019年合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应当按照2019年合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2528.74元(7509.58×3)作为基数。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均提到了2019年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而根据合肥市人社局公布的《合肥市201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三、工资分配 2019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115元(来自安徽省统计局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01155&pide;12×3=225288.7 该数字正好与法院适用的数字一样。
其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113号因该院认定的袁武月工资标准18631.1元并未超出2018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90元)的三倍
而根据《合肥市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三、工资分配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5074元。
85074&pide;12=7089.5元/月,该数字正好也是与法院适用的2018年月平均工资一致。
三、所以得出结论:
在判断劳动者月工资是否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其中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就是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设区的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可见在计算工伤赔偿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否双封顶时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何区别?
由于安徽省已经省统筹,那么计算工伤赔偿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也是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比如2020年标准为85854&pide;12=7154.5 ,2021年标准为93861&pide;12=782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