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什么意思(遗传和继承的意思一样吗)

导读:
继承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是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遗产继承是大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哪些人可以当继承人?继承人有没有先后顺序?按什么比例分配遗产?法定继承与遗嘱等之间谁更具有优先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这明确了我国在遗产继承方面,不分男女,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这解决了我国社会上存在的重男轻女和大多数农村人认为女儿无权继承遗产等思想问题,为女性能够合法取得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里对遗产继承人、继承顺序及顺序中的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具体含义作了具体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才有继承权。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
一是胎儿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是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法收养的基础上的。一旦收养关系成立,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消失不复存在。但是建立在父或母再婚的基础上并且一同生活过的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关系可以和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并存。
三是继承权会丧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这里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避免其受到继承人的伤害。《民法典》的出发点是要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里是对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下如何继承作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有项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是对那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遗产继承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里对法定继承中继承遗产的比例进行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平均分配。同时,对那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进行了保护。这两项规定能够促进我国社会形成赡养老人、保护弱小的良好社会风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里明确了他们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法律保护合法的权利行使。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是有偿的,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扶养人应优先取得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