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侵占打什么电话(土地纠纷法律程序怎么走)

导读: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占用土地必须要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哪些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步程序也是不能少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农田除法定情形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外,只能作为耕地使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6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在补偿安置阶段,一旦发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擅自截留、侵占或是私分等,那么被征收人先收集相关的证据,要求村委会相关人员返还征地补偿款,如果村委会相关人员不归还,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以下两个部门举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0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若遇到村委会或是征收方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那么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进行举报。
02、打12345举报
除此以外,被征收人还可以打12345进行举报或是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打这个电话时一定要将自己所遇到的情况,简单明了地告诉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