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属于什么权(隐私权主要包括哪三种权利)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19来源:大律网1人收看
导读: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合法的隐私。胎儿具有准隐私权,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隐私权自始即不存在。自然人死亡后,隐私权消灭,但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原则目前是比例原则。隐私权保护可以申请法院禁令,注意诉讼时效。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合法的隐私。胎儿具有准隐私权,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隐私权自始即不存在。自然人死亡后,隐私权消灭,但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原则目前是比例原则。隐私权保护可以申请法院禁令,注意诉讼时效。

一、 隐私权的概念

法国最先发现隐私权,美国有《隐私权法》,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什么是隐私权都没有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对隐私权也没有做定义。隐私权的概念,国内法学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随着对隐私权认识的不断深入,隐私权的概念一定会得到完美的解决。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的隐私依法享有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特征是:1、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消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权不能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2、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独有的一种权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张三将自己饲养的一头牛的发情期向兽医公布,张三没有侵犯牛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牛,动物没有隐私权。那么,胎儿是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死者是不是隐私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是财产权的主体。但是不是人格权的主体,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既然胎儿能够享受某些财产权益,那么,胎儿应当具有准人格权。因此,也是准隐私权的主体。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财产权也好,人格权也好,应当自始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死者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3、隐私权的客体是合法的隐私。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死亡后,隐私权消灭,但死者的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死者的隐私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隐私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但隐私权保护的是合法的隐私,非法的隐私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甲因泄私愤,将乙杀死,然后潜逃。甲的杀人行为,甲不愿意给人说,不想让人知道,并且刻意隐瞒,利用假身份四处逃亡。甲的杀人行为是甲的隐私,但没有隐私权。

4、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应当包括支配权、保护权、利用权、公开权。隐私权应当包括支配权,就是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隐私享有自由决定并处分的权利。权利人有允许他人进入自己住宅的权利,也有不允许他人进入自己住宅的自由。权利人自由决定对自己的住宅进行装修或者不装修的权利;保护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的权利和当自己的隐私受到他人侵犯时寻求救济的权利。如在自己住宅加锁、安装安全网、安装摄像头、提起诉讼等;利用权包括自己利用和允许他人利用两个方面,如将自己的隐私写成长篇小说、回忆录,将自己的隐私讲给别人,让别人写成个人传记。公开权就是自己的隐私让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公之于众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决定对自己的隐私保密和公开,可以决定部分公开,还是全部公开。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完全的自由。

5、隐私权的行使方式必须合法。如果将个人性生活录成视频让他人观看,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交叉关系。个人信息当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场所是网络。保护对象是个人数据。隐私一旦被泄露,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后果严重、危害性更大。

二、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1、 侵扰安宁型,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小区物业向业主不断地打电话,催要物业费,业主不胜其烦,与物业交涉。另外,使用拍摄等手段侵害他人生活安宁的,应当也属于此种类型。

2、 私密空间型。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打击三种行为,保护两个场所是私密空间型的主要内容。未经权利人允许,偷偷进入,或者强行进入住宅或者宾馆的房间即构成侵权。未经权利人允许在住宅内或者宾馆的房间内拍摄,即构成侵权,那么从住宅外拍摄构成侵权吗?从宾馆的房间外拍摄构成侵权吗?应当不构成侵权,因为不具有私密性。甲男怀疑妻子乙某出轨,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家里安装针孔摄像头,果然拍摄到乙女与丙男的不雅视频,甲男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女的隐私权?甲男没有侵犯乙女的隐私权。甲男的知情权大于乙女的隐私权。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也构成侵权,典型的例子是某男在楼顶架设望远镜,可以清楚地看到对面楼房某女主人每天换衣的场景。

3、 私密活动型。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重点打击四种行为即拍摄、窥视、窃听、公开。拍摄既包括偷偷的拍摄,也包括现场拍摄。只要是权利人没有允许,就构成侵权。某男子正在与情人幽会,配偶带领一群人破门而入,对幽会的场面既拍照又摄影。而后又向他人展示。某宾馆安装摄像头,对客人的活动进行拍摄。某女子在男朋友的身上私放一个窃听装置,对男朋友与情人约会的场面进行监听。

4、 私密部位型。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重点打击拍摄、窥视两种行为,保护身体特别是女子的私密部位。某男子在公交车上将手机伸到某女子的裙下进行拍摄,还有在澡堂、厕所、医院等女性容易暴露隐私部位的场所。随着对男人被做为强奸对象的案例的出现,拍摄、窥视当然地适用于男人身体的保护。

5、 私密信息型。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信件﹑电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聊天、QQ聊天记录等加以保密。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允许,窃取他人的私密信息,即构成侵权。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矛盾。隐私权是自然人的隐私不想让人知道,不愿意让人知道,是消极的,被动的;而知情权是别人的隐私自己必须要知道,应当知道,是积极地、主动的,因此两者常常发生冲突。找寻到两者的平衡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①比例原则即最小侵害原则,将判定权交给行政机关,似有不妥。但比例原则是目前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基本原则。

1、夫妻一方隐私权与另一方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冲突。

夫妻存在着隐私,隐私的程度因夫妻感情的不同而有差异。某男不愿意自己出轨的事实让妻子知道,某男有隐私权,其妻发现某男最近行为异常,想知道某男发生了什么事,其妻有知情权。其妻怀疑丈夫有外遇,不动声色,对某男的手机进行定位,同时偷偷跟踪,某日终于发现,某男携情人进入某宾馆,其妻怒不可遏,破门而入,发现某男正和情人亲热,冲上去和某男的情人厮打,致情人受伤住院。笔者认为,其妻侵犯了丈夫情人的隐私权、人身权,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但是,如果其妻在卧室里安装监控,拍摄到丈夫和情人在家中的不雅视频,随冲进卧室,对情人拳打脚踢,致情人受伤,笔者认为,妻子不侵犯情人的隐私权,但有可能侵犯情人的身体权,妻子不侵犯丈夫的隐私权。如果妻子发现丈夫正和情人在公园的长椅上亲热,冲上去和情人厮打,则妻子不侵犯情人的隐私权,也不侵犯丈夫的隐私权,但可能侵犯了情人的身体权。我们发现不同的空间,同样的行为,其性质炯然不同。

2、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冲突。

我们看到,随着孩子的成长,家长的知情权的内容有一个逐步递减的过程,婴幼儿时期,孩子的隐私应当最小,随着年龄的增大,孩子的隐私会越来越多,父母的知情权逐渐地受到了限制。青春期的孩子写日记、对异性同学送一些小礼物。这是孩子的隐私,孩子具有隐私权;而父母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想知道孩子的行为,父母具有知情权。我们发现,隐私权因年龄、身份的不同,隐私权的内容也不一样。张母发现自己上高中的女儿写日记,每次写完后偷偷锁到抽屉里,张母某日乘女儿不在家,用提前配好的钥匙打开了女儿的抽屉,偷看女儿的日记,发现女儿和一位同学正在谈恋爱,其母大怒,正在这时,女儿回来了,发现母亲偷看自己的日记,恼羞成怒,母女言语不和,厮打起来,致女儿重伤。

3、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冲突。

自然人有从国家机关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但政府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常常涉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这样就存在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目前的处理规则是,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同意则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即使权利人不同意,也可以强制公开,但要将公开的范围和程度通知权利人。"本案中,郭某申请公开'关于管城区政府夕阳楼片区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此次征收房屋所涉南学街66号院42户门面房的分户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情况',属于前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管城区政府未主动公开,也未依郭某的申请予以公开,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管城区政府上诉称郭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不公开不会造成公共利益损害,但是,分户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情况虽然属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但同时系因房屋征收而产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如不公开可能会损害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管城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查询。利害关系人只要符合查询条件就能够获得相关信息,不考虑第三人隐私。但利害关系人如果将获得的涉及第三人隐私的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则应当承担责任。但目前没有相关的判例支持。

4、消费者隐私权与特殊职业者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患者将自己的病情告诉医生,患者不得不向医生公开自己的隐私。医生为了查明病情想获得与病情有关的情况;当事人将自己的案情告诉律师,律师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获取与案情有关的更多细节和证据。医生和律师因为特殊身份知道了他人的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同时,患者也有知道自己病情和医疗措施的知情权。

四、隐私权的保护方法

1、证据

受害人尽可能地收集证据。法官定案和适用法律的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基本上就不能打赢官司。

2、诉讼时效

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侵害隐私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治安处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法院禁令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5、 刑法保护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居某某冒充纪委工作人员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③"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未经他人同意,以撬砸的方式强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持械打砸室内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④;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构成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自然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的,构成刑法第253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私拆他人信件;等等。

隐私权包括以下权利:

1、个人生活自由权;

2、个人通讯秘密权;

3、情报保密权;等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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