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_二审程序中,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

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具体可包括: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二审程序中,上诉方自行撤回上诉,或者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或者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再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时撤回再审申请,或者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法律后果有何不同?当事人是否就此失去救济机会?本文对上述问题逐一予以说明。
第一部分 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中,包括原告撤回起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1、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原告在撤诉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中,包括上诉方撤回上诉,或者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或者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形。
3、二审程序中,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应允许上诉方撤回上诉,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4、二审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原则上应允许上诉方撤回上诉,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上诉方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第二种意见,即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294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们认同第二种意见,因此,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5、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
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295问: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
答:关于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审原告不能撤回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二审期间,一审程序已经终结。二审是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二审期间只能撤回上诉,不能撤回起诉。如果当事人要终结诉讼程序,可以调解。另一种观点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审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但是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注:现变更为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原审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基于多种原因,但主要原因是预见到其可能败诉,才撤回起诉。为了防止原审原告滥用处分权,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于原审原生撤回起诉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原审原告才可以撤回起诉。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撤回起诉后原审原告对同一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6、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若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部分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包括再审审查程序和再审审理程序。再审程序中的撤诉,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时撤回再审申请,或者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
7、再审审查程序中,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如何处理?
答: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8、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9、再审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撤回起诉的是否还可重新起诉?
答: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原告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