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高速公路占民房怎么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导读:
建设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是省委、省政府构建“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布局、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的重大举措。古交市作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区域,把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举全市之力推动古交启动区强势起步。为做好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太原片区)古交启动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工作,参照我市近年来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太原片区)古交启动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范围: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太原片区)古交启动区建设项目涉及范围。
二、参照标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古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西北二环高速公路古交段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的通知》(古政发〔2020〕4号)。
三、土地征收: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执行。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2400元/平方米。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及地方实际,三层、四层、五层按建安成本价(800元/平方米)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院内宅基地基础上的砖墙彩钢顶房屋按2000元/平方米补偿,砖砌窑洞按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窑洞按3000元/眼进行补偿。在动迁工作开始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合法宅基地建筑每平米奖励200元。在动迁工作开始后11日~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合法宅基地建筑每平米奖励100元。在动迁工作开始后超过2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其他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简易砖墙木板顶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情,给予附属物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合法宅基地建筑地基(按建房基础标准),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阳台(水泥抹面)、砖砌围墙按6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石坝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4.厕所、畜禽舍按200元/个进行补偿;
5.水池、水渠等、土筑 25元/立方米、石砌 90~100元/立方米、砖砌70~90元/立方米
6.围墙60元/平方米,鱼塘15000元/亩,变压器50000元/台,标准温室150元/平方米,大棚30元/平方米;
7.木电杆200元/根,水泥电杆600元/根,动力三相电5000元/户,照明电800元/户。农村煤改电设备:800元/机组,共用机组的按户数平均分配。
8.空调:500元/机组。
9.地面硬化:砖50元/平方米,水泥70元/平方米。
上述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评估价确定。
(四)苗木补偿标准:按国家林业部门标准种植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每亩最多按667棵计算)
1.落叶乔木(杨、柳、榆、槐等,按胸径计算)
胸径1cm≤d<3cm、5元/株
胸径3cm≤d<5cm、5元/cm
胸径5cm≤d<10cm、8元/cm
胸径d≥10cm、10元/cm
2.常绿乔木(油松、侧柏等,按高度计算)
树高h<50cm、5元/株
树高50cm ≤h<100cm、20元/株
树高100cm≤h<150cm、40元/株
树高150cm≤h<200cm、70元/株
树高h≥200cm、50元/100cm
3.灌木(按高度计算)
1米以下20元/丛,1米以上50元/丛。
4.果树(苹果、梨、桃、杏、核桃、柿、樱桃等,按胸径计算,自然萌生的果树5元/株)
胸径1cm≤d<3cm、30元/株
胸径3cm≤d<5cm、80元/株
胸径5cm≤d<10cm、200元/株
胸径d≥10cm、500元/株
榛子树(按种植时间计算)
一年30元/株
二年50元/株
三年70元/株
三年以上每年递增30元/株
5.油松、侧柏等苗圃
油松营养钵 8cm*10cm及以下、0.8元/株
油松营养钵 13cm*13cm、1.8元/株
油松营养钵 16cm*16cm、2.8元/株
油松营养钵 18cm*18cm、3.5元/株
油松营养钵 20cm*20cm及以上、4.5元/株
多年留床的苗木:每亩最多按667株计算;高度150cm及以上按40元/株补偿,高度不足150cm的按原标准执行。
其他树种苗圃以此标准为基数,参照执行。
6.以上未涉及的苗木,根据市场行情另行确定。
未按国家林业部门标准种植的成片林,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绿篱3000元/亩;
②灌木树高1.5m以下5000元/亩,1.5m以上(包括1.5m)15000元/亩;
③树苗胸径1~2cm,5000元/亩;
④未成才树胸径3~9cm,15000元/亩;
⑤成才树胸径10cm以上(包括10cm),20000元/亩;
⑥果树胸径3~9cm,15000元/亩,10cm以上(包括10cm)25000元/亩。
(五)药材(甘草、连翘、黄芩等)、蔬菜补偿标准
1、药材种植一年,2000元/亩;种植二年,3000元/亩;种植三年,4000元/亩;种植三年以上,6000元/亩。名贵药材或观赏性药材参照市场价值执行。
2、大棚蔬菜1.8万元/亩;温室蔬菜3万元/亩;普通菜地蔬菜0.9万元/亩。(参照现行市场价)
(六)机井补偿标准:水井深度50米以内(含50米)按100元/米补偿,50米~100米(含100米)按30000元/眼补偿,100米~150米(含150米)按50000元/眼补偿,150米~200米(含200米)按100000元/眼补偿,200米以上按150000元/眼补偿。
(七)坟墓补偿标准
1.土墓8000元/座,砖墓12000元/座(“座”:指具有独立墓道的坟墓,每增加一具骨骸加800元)。
2.空墓:砖墓4000元/座。
3.新坟在此基础上增加2000元/座。(“新坟”:指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坟墓,以安葬日起计算)
4.无主坟、无名坟:属地乡镇、街道向项目征收领导组备案,由属地村(居)妥善处置,费用入村(居)账户。
(八)房屋搬迁费和过渡费
房屋搬迁费以户为单位发放(户成员包括动迁之日前办理结婚登记的被征收人),标准为每户1000元。过渡费按每户每月600元标准发放,过渡期为六个月。
(九)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对非法经营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偿。
2、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由项目公司另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本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五、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和《古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古交市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古政办函〔2020〕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标准以市人社部门核算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其他法定补偿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太原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货币补偿后,原宅基地手续同时作废,村庄建设用地统一补偿到村集体,宅基地所占土地不再进行补偿。
(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管线迁改和本补偿标准不涵盖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报征收领导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组织谈判确定。
(四)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由辖区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五)只有本标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房屋可以享受限期搬迁的奖励政策以及搬迁费、过渡费。
(六)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抢建抢栽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抢建抢栽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严禁以分摊集体或国有土地面积等方式套取补偿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标准未尽事宜,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