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吗(失业保险转移合并流程)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21来源:大律网15人收看
导读:
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与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与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一、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如何跨省转移接续?

针对职工跨省就业的,《通知》明确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同时,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办理,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在时间上,《通知》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转出还是转入,都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且要求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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