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_民事案件举证质证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221人收看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该种情况,如果被告以转账凭证不具有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引用该条文要求被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对于逾期证据的异议(证据资格异议)也属于质证的一环,一般以这样质证:「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证据失权。」此外最好在后面再加上一句:「如果法庭认为该证据没有失权,我方认为该证据不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2.对于「另案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的,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待证事实无关。对于「专家意见」可以以「该证据不属于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进行质证。

3.对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形成的证据」,可以以「我方非该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质证。也就是说对于真实性其实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定正式性,无法发表质证意见。

4.对于「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的,我们可以「拒绝质证」。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强制要求我方进行质证的话,我们可以这样质证:「如果庭后法庭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我方的质证意见是......」

5.总而言之,质证的内容分为:合法性异议、真实性异议、关联性异议、证据资格异议、证明力异议。「证明力异议」就是在质证过程中对于证明目的/证明对象的异议,有的同行以对证明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来表示,其实更为规范的说法是对证明力有异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该种情况,如果被告以转账凭证不具有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引用该条文要求被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7.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自认」予以了规定,不过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一般授权加上排除委托代理人的自认的方式来让诉讼更加稳妥。

8.反驳证据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对方当事人对逾期证据未提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所以对逾期证据的异议特别重要)。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3款、第101条第2款。

9.「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届满的规定」已经被删除了(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民诉法解释》的规定(53、232、251、252、326)可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最高法(2015)民二终字第176号也指出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无关。注意这一变化。

10.《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新的证据」的定义不同于原《证据规定》的「新的证据」,现在,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都是「新的证据」。对于其「证据失权」的要件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以及「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该二要件缺一不可。

也就是说,现在更加看重证据的价值,该规则同样适用于二审和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1版):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答:该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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