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导读:
最近,我在处理几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时,发现有的立案法院是借条上注明的法院,有的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的是原告所在地法院,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不考虑级别管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经常存在被告身份证上的登记住所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且原告往往不掌握了被告的身份证信息,导致难以确定被告身份证上的登记住所地和实际居住地,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在不能确定被告住所地的前提下,如能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合同履行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对于原告而言,相对来说容易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上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好履行地的,该履行地法院即为管辖法院。如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存在两种相反方向的理解:(1)双方对出借人是否实际借出款项存在争议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管辖法院为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2)双方对借款人不偿还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债务存在争议时,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人,管辖法院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依照如下思路确定:(1)被告住所地法院为原则;(2)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①借款人说没有借到钱的,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借款人说借到钱的,出借人要求还钱的,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