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如果约定全部财产归夫妻一方,债权人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235人收看
导读:
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承继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并将此前的法律规定一分为二,债权人可撤销的事项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基础上,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放弃到期债权”修改为“放弃债权”,而债务人实施这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影响程度由此前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上述修改可知,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将进一步压缩债务人利用“假离婚”等情形恶意逃废债的空间。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如何进行审查和判断呢?

导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承继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并将此前的法律规定一分为二,债权人可撤销的事项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基础上,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将“放弃到期债权”修改为“放弃债权”,而债务人实施这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影响程度由此前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上述修改可知,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保护范围明显扩大,将进一步压缩债务人利用“假离婚”等情形恶意逃废债的空间。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如何进行审查和判断呢?

本案例中: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并与其配偶购房,然后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债务人配偶,离婚前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后双方办理了房产的去名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整个过程仅5个月。此前,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债务人及其配偶,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未获任何清偿,继而提起本案的债权人撤销之诉。法院认为:债务人仅承担义务不分得财产,并综合案件其他事实,认定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明显失衡,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已造成实质性损害,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恢复登记为离婚前的共同共有状态。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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