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是强制侵占_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导读:
项目
具体内容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永久性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
性质
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心理事实;对于合同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认定犯罪时,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相关虚构意识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还要看行为的同时是否实际存在该心理活动,但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实现了该心理想法。
作用
1、区分有罪与无罪。众多司法文件明确规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后者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而前者不存在该事实。
2、区分此罪与彼罪。比如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两罪行为内容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后者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类似罪名还有: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等。
3、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些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
发生时间
认定诈骗犯罪,不仅要求存在客观诈骗行为,也要求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心理,这样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比如,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了银行贷款,但实施欺骗行为时,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这一心理活动,行为人只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获取贷款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继续欺骗银行,并与银行达成协议,使得银行因受欺骗而免除了行为人的贷款偿还债务,行为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发生时间,是在取得贷款以后。
证明方式
心理活动存在与否,难以直接证明,一般通过间接方式证明。实践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存在,通常依靠推定方式进行证明。所谓推定,就是依据已经证明的基础事实,直接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
基础事实
现行有效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该规定中列举的7情形中的事实,属于基础事实,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待证事实。
辩护要点
1、防守型辩护要点;刑事案件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攻破其证据链条逻辑体系,足以达到辩护目的。防守型辩护,主要在于否定控方证据,否定基础事实,足以否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心理事实的存在。
2、进攻型辩护要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一般涉案金额较大,有些属于民刑交叉,案情复杂,有些属于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辩护难度大,仅有防守是远远不够的,辩护律师还必须有所作为,积极调查取证,主动进攻,证明并确立无罪事实的存在,这些能够否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的事实有: ①当事人具有合同履行能力;② 当事人事实上履行了合同; ③ 涉案财物实际已用于合同履行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④ 当事人财产状况良好; ⑤合同没有实现目的,过错不在于当事人 ; ⑥当事人已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⑦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民事途径,能够得到救济,刑法应恪守其谦抑性,不应强行介入民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