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条这样写,背后的法律知识更要懂些!

导读:
借 款 合 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①
乙方配偶: 身份证号: 住址: ①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①
乙方因 购房/购车 (借款用途)② 需要向甲方借款,现甲、乙、丙各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利息
1、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 XXX.00 元(大写:人民币 XX万 元整)③。
2、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③。出借人发放借款日与借款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依次顺延。
3、借款利息:借期内采用固定利率模式,借款月利率为 X %(大写:百分之X)③,自乙方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借款支付方式④
甲方采用第 种方式提供借款:
1、现金交付。
2、转账付款:甲方通过 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第三人账户转账 方式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三条 还款方式
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乙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第四条 保证责任
1、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甲方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⑤
2、乙方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 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并于收到借款后 日办理抵押登记。⑤
3、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交通费、公正费等)。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乙方为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月息 %(大写:百分之X)支付逾期利息。⑥
2、乙方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交通费、公正费等)。⑦
3、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第六条 争议条款⑧
因履行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⑨
1、乙方配偶确认已知悉、清楚本借款事实,并确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签字摁手印):
乙 方(签字摁手印):
乙方配偶(签字摁手印):
担 保 人(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法律知识解读
上述借款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整理,基于法律纠纷的复杂性,笔者主要针对自然人之间借款中最长见的关键性条款进行了列举,并就相关条款背后蕴藏的法律知识进行解读,以期能给读者带来些许帮助。
①明确借款合同相关主体身份
在司法实践中,因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款人等相关主体身份信息而遭遇立案难的情况时有发生,出借人遭遇此类问题往往是在提供借款时,基于同事、朋友等身份关系,未要求对方提供详细身份信息,这一“小小疏忽”或“碍于面子”,给自己今后实现债权埋下了隐患。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切忌写成曾用名、小名或者昵称等,同时应写明借款人等合同主体身份证号、详细地址等信息,以避免借款人“人间蒸发”后,出借人难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的情况发生。(如借款人、保证人等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更为妥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的使用用途并不影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但如果约定借款用于违法犯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活动的,则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关系,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很可能导致借款人届时无力偿还借款,此时,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③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借期内利息
明确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的约定,是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书写借款金额时,应避免只写小写金额。在只写小写金额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稍有不良居心,在数字后面加0或在0中加小数点,就会导致借款金额与实际金额产生较大差异,而损害一方利益,因此,在小写金额后面要注明大写金额。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签订后,通过拍照或复印的方式留存,留存复印件的,应注明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除明确借款金额外,还应注明借款起止期限。借款起止期限既是确定借款人还款的日期,也是确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起始日期的依据,还是据以确定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借款期限不清,或仅作口头约定,则在举证时将会处于被动地位,也可能是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在提起诉讼中往往被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且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就利息做出过补充约定,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仍将被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当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应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的保护标准为依据,即利息约定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如果约定过高的,仍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④明确借款交付方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除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外,还需出借人履行交付出借款的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在以现金形式交付出借款的借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抗辩出借人尚未交付借款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出借人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付了出借款,那么法官就难以据此认定借贷事实存在,而出借人也将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
因此,如果采用现金形式交付,则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可通过要求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已收到全部出借款项的形式或出具《收条》的形式来明确借款人收到了相关款项;如果采用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则可通过在转款过程中备注借款信息的形式,来明确借款人收到了相关款项,以免将来举证时处于被动地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⑤明确保担保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范围
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以确保其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类型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除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借款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因此在选择保证方式时,应有所注意并加以区分。
除明确保证方式外,还应注意明确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不动产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如未办理登记的,则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提起诉讼时,无法就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除上述两种担保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设立质权的方式提供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⑥明确逾期利息计算依据
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也可以同时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在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时,应注意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为限;如果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从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中选择进行主张,但是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法律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明确出借人诉诸法律是相关费用承担
在借款人未依约支付借款,且出借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时,势必要诉诸法律。在合同中对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问题予以明确,不仅可以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确保出借人提起诉讼主张相关费用时,具有合同依据。
⑧明确争议解决
在发生纠纷时,既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如果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两种争议解决方式,择一即可。
⑨关于其他约定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债共签”制度,如果是夫妻一方进行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可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以确保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人请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样既可以增加出借人收回借款保障,也可以减轻借款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通过手写《借条》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一般不会如前文整理的《借款合同》那么相对规范,上述借款合同亦是为了便于理清背后的法律知识而设置,在本文结尾,笔者将附上简版借款合同,以供读者使用
借 条
借款人 XXXX(身份证号:XXX )因 XXX (借款用途)向出借人 XXX(身份证号:XXX )借款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 ),借款期限自 XX年 XX月XX 日至 XX年XX 月XX 日,月利息XX %(大写:百分之X),借款期限届满,还本付息。如到期未能还清,按照月息XX %(大写:百分之X)支付逾期利息,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出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人已收到出借人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供的借款,并予以确认。借贷双方立此为据。
借款人(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若增加担保等内容的,请参照前述借款合同。建议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