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几种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医保报吗)

导读:
有朋友公司的一位员工小A,骑着电动车为公司办事,因为心里想着事没注意红灯,直接就闯了过去,然后不幸出了车祸。
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小A全责。
小A在事故中受了伤,治疗后还落下了9级伤残。
那么问题来了:小A这样的情况算工伤吗?
一、工伤认定的几种条件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照这7条工伤认定条件,你们觉得小A的案例该适用哪一条呢?
我一开始是根据第6条来判断的,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而上面案例中小A是交通事故的主责方,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后来我在江苏省人社厅官网上查了一些案例,推翻了我之前的想法。
因为我上面的判断混淆了一个概念,就是小A出车祸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出公差期间。
所以小A的情况不适用第6条,而是第5条的“因公外出期间”,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需要考虑责任问题。
江苏省人社厅官网上有一篇2018年11月18日发布的文章,《细说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就列举了类似的情况:
所以,我认为小A的情况,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法定排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总之,同样是交通事故,不同的情况工伤认定会不同。
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1. 如果是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者是因公出差的交通事故,不受交通事故责任的限制,应该认定为工伤;
2.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主责方不能认定为工伤,而非主责方(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3. 上下班途中因个人原因受伤(非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医保报吗?
再来延伸一下。
假设上面案例中,小A不是因公外出办事,而是上班或下班途中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呢?
按照上面的条款和结论,因为小A是主责,所以没法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这种情况下,医保能报销吗?
我看到有些人说,只要是交通事故,医保都不予报销。
其实并不能一刀切。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情形是可以使用医保报销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因被保人个人主责导致的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为工伤、且没有第三方负担的,就可以用医保报销。
这和个人摔伤的情况是一样的道理,医保能报销。
提醒下,如果是第三方责任、应该由第三方负担的,但隐瞒实情用医保报销的,那就涉嫌欺诈骗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