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建设工程索赔事件-费用索赔)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279人收看
导读:
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既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起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起索赔。

2、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非己方原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补偿。

2、费用索赔。非己方原因,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向对方提出增加费用要求。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因素索赔(主要指地质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不可抗力事件的所有、其他索赔:

1、没有单独补偿利润,以及补偿工期和利润的索赔事件,因为补偿利润的前提是补偿费用。

2、只顺延工期的索赔事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3、可补偿费用和利润,但工期不顺眼的索赔事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的原因出线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4、只补偿费用的索赔事件。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承包人提前竣工;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的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因监理人的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索赔事件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国建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国建、部门和地方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定额。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和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有损失(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的原因;按规定提交的索赔材料(索赔意向通知或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附证明材料。

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分包费用。

人工费索赔包含: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功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工人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间*折算系数计算。

材料费。由于索赔事件发生造成材料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材料价格的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照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和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现场管理费。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对于工期索赔成立的事件,在计算窝工费用索赔时也应记取现场管理费。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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