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_居委会、村委会的法律性质

导读:
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一、居委会、村委会的法律性质
村委会、居委会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国家机关。村委会虽然可以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但他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1、《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居委会和村委会均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居委会、村委会也从事民事活动,但不是法人。《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居委会、村委会是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
三、居委会、村委会的法人资格为什么是“具有”而非“取得”?
居委会是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他们具备了法人成立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能够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因此,《民法典》直接赋予了居委会和村委会法人资格。
四、赋予居委会、村委会法人资格的重大法律意义
1、明确地确认了居委会、村委会的法律意义上民事主体地位,便于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民事活动。
2、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居委会、村委会能够相对独立于政府、根据自己的意志管理自身事务的民事权利。
3、解决了居委会、村委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4、有利于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