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怎么做(残疾如何评定)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2.279人收看
导读:
关于残疾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学者们也尝试从多维度对其进行阐释,如医学定义、社会学定义和生物心理学定义等。

关于残疾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学者们也尝试从多维度对其进行阐释,如医学定义、社会学定义和生物心理学定义等。

医学对“残疾”的定义则注重人体机能状态,认为这种状态是可被评估、测量的或可被诊断的,并且人们希望从医学干预的角度寻求改善或消除这种状态的方法。但是随着人们对于残疾的认识不断加深,医学对残疾的定义越来越受到社会学的质疑。

社会学认为,个体与其生活环境适应与否是评定功能状态的决定性因素,残疾应是一种社会架构下的概念,是在社会背景下个体生活能力的表现。社会学进一步认为,残疾并不仅仅是一种生理上的功能缺失,更是一种社会生活状态或生活障碍的表现。

构成残疾的要素

  • 由疾病或外伤导致的一种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

  • 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

  • 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存在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仅以身体结构破坏、生理功能障碍作为残疾的评定标准应属于狭义的残疾,在我国既往的残疾标准制定中,更多的是考虑患者这两方面的损害情况,而在今后的残疾评定中适当地考虑个体的社会角色障碍,能够更加体现个体的社会属性。

残疾的概念在不断发展

正如《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的,残疾的概念在不断发展。残疾概念的变化在WHO先后发布的ICIDH和ICF两个标准中也有所体现。前者对于残疾的定义受到医学定义的深刻影响,主要关注的是损伤造成的人体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而后者主要采用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开始关注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龙律师也认同ICF对于残疾的定义,个体的损伤情况即人体由于疾病或受伤导致的器官缺失、畸形,或功能丧失、下降,仅是残疾的一个组成部分,残疾也受到个体主观因素和所处环境等的影响。

因此,龙律师认为残疾是人体因疾病或受伤等原因,使人体器官或组织缺失、畸形或功能丧失,进而在个体心理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表现出对其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消极状态。

ICF的残疾评定

WHO于2001年正式颁布了ICF,希望它能在有关社会政策制定、统计、卫生管理、临床及教育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体系。ICF作为功能与残疾评定的理论基础,现已在世界各地与健康和残疾相关的领域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

ICF关于残疾的评定模式主要包括3个要素,分别是身体结构或功能、活动、参与。当人的身体结构或功能发生异常时,即存在残损;活动代表的是功能的个体方面,活动受限是个体在进行活动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参与代表的则是功能的社会方面,参与局限性是个体在进行活动时可能遇到的局限性。上述3个要素,再加上环境因素、个体因素和个体的健康状态、障碍和疾病,共同形成ICF的残疾评定模式,上述因素可以相互影响,形成交互式的评定。

在残疾领域以往评定功能的工具主要从生物医学模式出发,主要评估的是身体结构和功能障碍,大多数评定工具都是基于不同的学科知识去理解结构和功能,仅有很少一部分扩大到日常生活能力,同时考虑活动和参与因素的更少,没有强调活动能力和表现,没有把功能、活动、个人和环境因素等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ICF建立了基于功能和健康的残疾模式,这种交互作用模式从功能及其环境的角度分析残疾问题,提出了分析功能和残疾的综合概念架构。其残疾评定模式已从简单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将个体的身体结构和功能障碍与社会活动参与、个人因素等相结合,显得更加全面、科学及合理。

残疾评定需考虑多因素综合影响

通过综合分析ICF 的残疾评定模式和损伤后果的相对性可知残疾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评定人进行鉴定时至少应考量以下因素。

  • 残损,即人体器官或组织缺失、畸形或功能丧失导致的损伤后果。残损是影响残疾的主要因素,表现在以往的残疾评定中,主要就残损后果对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学习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伤残评定。

  • 职业背景,即不同的职业对于人体某器官或组织的依赖不同,因此考量受检者的职业背景对于正确评定至关重要。

  • 生活环境,即个体所处的生活环境,也会对残疾产生影响。

  • 原有伤病,即原有伤病和本次损伤一起导致受检者的实际损伤后果,原有伤病是残疾的影响因素之一。

  • 个体的主观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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