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_彩礼给女方还是给家长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16983人收看
导读:
法律早已明确,禁止任何人凭借婚姻向对方索要财物!

我老家是湖南的,我不知道其他地区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到底是给女方还是给女方的父母。在我们这边的习俗是这样的(不代表整个湖南地区,仅代表我家那里的小县城):

订婚

可能现在很多地方都不流行订婚了,都是直接把订婚和结婚放在一块了。但是我们这边还是要先订婚再结婚的。如果男女双方觉得可以结婚了,一般会先举行一个订婚仪式。大概就是男方摆酒席请双方亲朋好友一起做个见证,然后男方会给一份定金(8-10万不等,看男方家里情况和女方要求),这份定金是给女方的父母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女方父母不会收,会还给女儿。另外男方还得给女方买三金(项链、耳环、戒指),还得给女方要改口费(订完婚女方就得喊男方的父母叫爸妈了,这个改口费一般是一万左右)。这些钱仅仅只是订婚用的,彩礼另算。

结婚

一般是订完婚以后,女方就可以去男方家里居住了,也算是婚前过渡。等怀上小孩了就可以商量结婚的事了(至于为什么要等怀上小孩才能结婚,都是为了双方好,万一以后结了婚发现怀不上小孩岂不是闹得大家都不好)。结婚的时候男方要有新房,还得再给一份彩礼钱(5-10万吧,定金给的多彩礼钱可以适当减少)。这份彩礼钱也是给女方父母的,不过女方父母一般也不会独吞,还是会还给女儿,让女儿自己保管。然后女方家里还会再给女儿陪一些嫁妆(车子、被子、衣柜、首饰之类的,根据家里条件而定)。

所以说:不管是订婚时候的定金也好,结婚时候的彩礼钱也好,女方的嫁妆也好。其实都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既不是婚后共同财产,也不是女方家长单独的财产。至于结了婚以后女方愿不愿意把这些钱拿出来跟男方一起保管,那是由女方决定的。不然怎么说现在娶个老婆难咧。

听说有很多地区,女方的家长不会把彩礼钱全部给女儿,自己会留一部分,然后拿一部分出来陪嫁妆就行了。不知道大家那边的习俗是怎样的呢。

传统习俗中,领证结婚和婚礼举行的时间往往是不同的,一般是先登记再举行婚礼,也有相反顺序的。这时候依照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的形成时间,“彩礼钱”是在什么时间点支付的,也会分为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况,在加上前面那四种情况,组合起来就是八种不同的情况:

1:婚前男生家长给女生家长,男生家长给女生家长,与子女没有联系,属于女生父母的财产。

2:婚后男生家长给女生家长,男生家长给女生家长,与子女没有联系,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3:婚前男生本人给女生本人,男生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女生的个人财产,最终属于女生的个人财产。

4:婚后男生本人给女生本人,这种类型就比较复杂,要考虑这份“彩礼钱”是否是男生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领证结婚的时间较短,还没有形成共同财产,那么这笔“彩礼钱”即便已经给了女生,但还是男生的个人财产。这个时候如果男方明确表示,这笔“彩礼钱”应当归属女方,那么就属于女生个人所有。而一旦男生没有表示,则应该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来划分。

如果两个人登记结婚的时间已经很长了,双方积累了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之下,“彩礼钱”依旧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而不属于男女任何个人单独所有。

5:婚前男生父母给女生本人,属于婚前赠与给女生本人,属于女生自己所有。

6:婚后男生父母给女生本人,按照最新的婚姻法条文的规定,结婚以后夫妻双方获得的赠与财物,只有当赠与人表示仅仅是赠与的女生一方时,才能够认定为是女生个人的财物,如果男生父母没有这样明确表示,那么这份婚后的“彩礼钱”仍然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在这种情况下,男生父母很少承认是给女生个人的财产,绝大部分都会认定为双方共有。

7:婚前男生本人赠与给女生父母

这种情况,“彩礼钱”都属于女生父母的财产。

8:婚后男生本人赠与给女生父母

这种情况下,同上一种情况一样,属于女方父母财产。

所以说,“彩礼钱”在什么时候送、送给人,在后来的财产划分中都大有不同。当然我们都不希望到婚姻破裂的这一步,但是为了预防以后出现争端,还是要在一开始男女双方的家庭就把“彩礼钱”的问题协商好。

这要看这个彩礼钱是什么时候给的:

1、如果是结婚登记前给的,那么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有很多地方是只办酒席不领证,这种就是女方个人财产了。

2、如果是结婚登记后给的,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这笔钱是给女方的,那么这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领了证很长时间后才办酒席。

3、综上,到底是女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断定的标准就是看领证前还是领证后。

4、你俩结婚四五年了,感情估计也不错,老婆找老公要钱,只要这个钱是用于家庭花销的也无可厚非,反正你俩婚后的都属于你俩的共同财产。

法律没有规定结婚要给彩礼,所以彩礼钱不是法律用语。 其实男女结婚,给彩礼钱不是必须要件。双方感情好,是不会计较给不给彩礼钱,还是给多给少的。现代社会里,不给彩礼钱或面上给暗下退的多得很。所以不要太追究彩礼钱是共同财产还是非共同产的性质。当然话要说回来,给彩礼钱,仍算一种习俗,习俗的变化由地区风俗,人们的意识等决定,国家法规一般不会强行干涉,而是尊重民意吧。那么彩礼这种习俗,通常是男女结婚,男方为了感谢女方父母,在结婚前给女的父母的,数额不等,可多可少,但一般也受民俗习俗规范。显然该款既由男方赠与了女方父母,自然不属结婚男女的共有财产了。至于女方父母退回,或算反赠与小夫妻共有,另当别论。

从原则上来看,彩礼钱指的是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务,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应当认为彩礼钱是由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的钱财,彩礼钱是归女方家所有。

但是现实生活写照,对彩礼的支配无非是以下3种情况:

1、彩礼钱父母给女儿当嫁妆,带回男方

在我们这边,如果女孩子家庭条件不是那种极差的,一般情况下,彩礼钱都会给女儿带回到男方,那这个钱就在你老婆手里了,你们享有共同支配权,我觉得这应该算是婚后财产了。

2、彩礼钱女方父母留下

毕竟这个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如果女方父母家庭条件差,或者有弟弟妹妹需要用钱,一般情况父母就把彩礼留下来。当然,也有那种自私的父母,觉得我嫁女儿就得要彩礼,不然我白把她养这么大,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在农村也是很常见的,就是大家说的“卖女儿”,不过这个话题很具有争议性,对与错没法去定义,只能看你站在什么角度去思考问题了。

3、彩礼钱女方父母暂时替女儿保管

很多父母担心女儿婚后遇到强势的婆婆或者老公不心疼人,没有掌握财政大权,怕闺女过苦日子,或者以后闹到离婚的地步,怕女儿身上没有钱,人财两空。因此,很多家长为了自己女儿的未来考虑,都会把彩礼钱收好,等到以后,他的女儿需要的时候又给她,解燃眉之急。

当代的彩礼的概念与过去的彩礼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现在的女人既不与公婆一起住,又不会任劳任怨地照顾公婆,还伸手找公婆要钱,还让公婆照顾自己的孩子。媳妇整天手心朝上一味地索取,个别女人还想让婆家给自己的弟弟解决住房问题,一张寡廉鲜耻的嘴脸昭然若揭,男人成为了冤大头金钱的奴隶!这样的媳妇不要也罢!

我是江西的,就是添加彩礼所在的地方彩礼是谁的,关键看你面临的情况。如果女方家里有弟弟,家庭也不富裕,那估计就要被拿来给弟弟娶媳妇了。

彩礼,它的起源是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就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的纳吉。古代女子名声是很要紧的,如果有女子被夫家所休,那就是无比耻辱的事情。为了防止男方变卦,便衍生出纳采这个环节,说白了就是这个女的是我未来的老婆,谁也不许动。按照古代的程序,如果女子和丈夫关系好,婚姻关系一直存续,那这彩礼就是女方家长的;如果女子被休了,可能就是对女子个人的补偿。

现在和古代大不一样了,男女婚姻中是平等的,如果离婚女方没过错的话,可以分得财产,况且大部分女的也会有自己的收入,所以没有必要拿一笔财产作为抵押。

我们江西大部分情况下,是会将彩礼钱当作嫁妆,由女方带回去做为日后生活所用。简单说,就是压箱底的钱,没遇到重大问题,也不会拿出来。所以,如果这个钱是父母给的,那对于他们而言就是净支出。现在江西大部分地方彩礼动辄三四十万,农村的老人辛苦一辈子也就只能挣一个彩礼。儿子结婚,父母被掏空,甚至欠一屁股债的大有人在。

但如果你遇到了一个特殊的家庭,那就比较困难了,彩礼钱可能一分都拿不回。我们这里有一户人家生了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夫妻俩没啥本事挣不到多少钱,女儿出嫁的时候就硬要了30万,没有给一分钱的嫁妆。更为离谱的是,这户人家还要自己的女婿为自己还房贷,搞得女儿女婿夫妻关系很不好,经常吵架打架。其实,这种情况也是无奈,总不能让自己两个儿子打光棍吧,只能得罪女婿了。

最后讲点法律问题,也就是极端情况。如果男方给了彩礼,而最终没有结婚,怎么处理?民间的做法,男的问题没结婚的话不退或退一半 女的问题没结婚就全退。法律上正规做法,不论谁的原因,没有结婚就应当退还,不需要啥理由,父母的钱不是大水送来的。

现在已经很多女人活明白了,很多男人却越活越回去了。如果哪天法律对婚前彩礼下手了,不知道多少家庭要灭种了。话糙理不糙。

我是北方的三线城市,我们那一般是男方的“彩礼钱”和女方的“陪嫁”一起给新人,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也算是小家庭的启动资金。

一般来说,“陪嫁”会略少于“彩礼”,比如彩礼十万,一般陪嫁八万,最后这十八万会存在两口子的共同账户,女方父母不会干涉。

但这是相对于家里条件还不错,并且是独生子女的情况。

有一些经济条件差一些的农村地区,家里孩子比较多的,尤其是下面还有弟弟的。一般女方父母会拿走彩礼。甚至我还听说过一些有文化底蕴的地区按照女生的学历收彩礼,比如专科5万、本科8万、研究生12万、博士15万。这种物化女性的风气就非常不值得提倡了。

彩礼钱从严格的说,应该是男方父母在聘对方的女儿时,给对方父母的一种礼金,是应该归女方父母亲所有的。

不过,现在的人条件好了,在女儿出嫁时,大部分的人又把这些钱都给了女儿做为陪嫁,因为父母的赠予,又成了女儿的个人财产。这时候,这个彩礼钱就成为妻子的婚前财产了。

不论是媳妇婚前攒的小金库,还是婚后父母私下里给的钱,这些都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其处理权由自己决定。她可以公开,也可以向你保密,这个全凭她的个人意愿。

对于你们婚后的工资以及其它收入,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她的钱你可以花,你的钱她也可以用。如果你不想给他用钱而逼她动用她的小金库,这个想法是不对的。

当然,如果家里出了过不去的坎儿,真的需要她把这些钱拿出来使用时,我想她做为家庭的一员,会义不容辞的奉献出自己的全部资产的。

这个要分情况吧。

首先,一般情况下。

彩礼钱都是在结婚前也就是领结婚证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家长的,这样的话,从法律上讲是赠予,这份彩礼钱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女方或者女方家长的。

就我们这边的风俗来说吧,一般结婚前的一个月,男方家长向女方家下“娶嫁帖”,算是正式提亲的一种,男方在那天不仅会把结婚的事宜和女方家长商量一下,还会把彩礼钱一起给女方送过去,而此时,男方和女方并没有领结婚证,在法律上还不属于合法的夫妻,这样的彩礼钱只是男方赠予给女方的,属于女方家长。

其次,还有一些地方的风俗是这样的。

举行婚礼钱,由媒人将彩礼钱这些条件讲好,等婚礼当天,彩礼钱和改口费一起给女方,因为已经领了结婚证,男女双方已经是合法的夫妻,所以这部分钱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作为丈夫有权利享有这部分财产所有权。

在婚姻关系中,诚实是很重要的,不管彩礼钱属于谁,夫妻双方都不应该对对方有所隐瞒,婚后的安全感来自于对彼此的忠诚,小桐觉得,不如题主开诚布公的跟妻子谈一谈,让妻子拥有足够的安全感,自然会向你坦白一切。

现实中,新家庭与父母家庭混居(男方),由于父母的地盘意识及双方性格差异,导致家庭不和睦。新婚家庭的资产被纳入父母家庭的经营活动,导致混居家庭的资产明显增加,没有付出但收获巨大。

新家庭与父母家庭分离(女方),导致家庭财产被剥离,家庭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付出没有回报,明显不合理,所以很多家庭不愿生女孩。

趋于统治的考虑,建议了彩礼,陪嫁,等互助互利相互帮助的办法(人情与道德),主要是为了生存得下去,最后考虑活得好。由于环境和条件的不同,由双方自行协商,统治者并没有用律法去干涉,而是归纳为道德范畴,并有理由反对残害女童,拒绝女童交换。

试想一下,

男方父母只需一个眼神,一句话就可以吃到想吃的东西,抱抱儿孙,享受虐待儿媳的快感。

女方父母辛辛苦苦一生到头来只能上楼下楼商场自己买,回家坐坐冷板凳,抑郁之中英年早逝。

混居家庭,就应该给予分离家庭对等价值的彩礼补偿,这属于生养出嫁前付出的回报,这是婚嫁的商品价值部分。

混居家庭男方给予的婚姻商品价值的多少取决于女方父母付出的多少,等价于女孩的生存费用和受教育费用。一个又聋又哑还残疾没上过几天学,一个琴棋书画多才多艺上过大学,价值自然不一样。

这部分的价值成立与消灭决定于是否混居。

人不同于商品,有谁会愿意出售能创造并提升自己的价值的商品,趋于道德伦理和压力的考虑,父母家庭才同意分离财产(包括人)给对方家庭,新家庭对分离家庭义务(养老),是剥离财产升值空间的回报。以及分离家庭趋于新家庭生存的考虑,赠与合理的陪嫁返利,是婚嫁的人情价值部分,这部分价值不可消灭。

这等同于个人不得已情况下需借给实业单位价值不菲的古董或者专利,必定会补偿数目不小的出让金,和后续的利润分成。实业单位获得了利润,使用权(终身不归还),名誉,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关系。

婚姻不取决于金钱,新家庭接纳无法提供婚姻的商品价值部分的父母,新家庭则完全依靠情感维持,情感值来源于(夫妻)爱情和(父母子女)亲情的无私贡献。情感值的大小决定了家庭的幸福指数(家破人亡 or 合家欢乐)。

混居家庭的父母必须清楚的知道子系家庭和父系家庭拥有对等的权利,新家庭依附于你们,是由于你们无法提供婚姻的商品价值部分,这是你们的错。

父系家庭拥有绝对的权力, 由于傲慢与偏见导致子系家庭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婆媳关系剧烈震荡家庭破裂这也是你们的错。

男方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新家庭的好坏取决于夫妻双方对家的态度。

婆媳关系的好坏取决于婆婆对儿媳的态度。

混居家庭的好坏取决于父系家庭对子系家庭的干涉态度。

所以标准应该是这样的:

子女结婚必须单独立户,单独生活,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对等权利,没有彩礼和陪嫁,新家庭独立经营。资产由本人及双方父母赠与,以新家庭生存的下去自由赠予,消灭啃老及清理三方家庭财产权利,用法律和道德来约束夫妻间,三方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如家庭成员忠诚,养老,继承关系。

法律规定男65女60退休,子女承担合理的养老责任。退休前三方家庭的经济来往视为正常的社会债务或者法律认可的赠与,债务以家庭遗产担保并优先偿还,这与养老没有任何关系。

父母家庭终其一生创造的价值与抚养子女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决定条件,利己和利他家庭的价值是对等的,不同在于欢喜和忧愁的先后,

这样既消灭了商品价值部分又体现了人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