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强占土地如何处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07来源:律总管384人收看
导读:
农民的土地被“以租代征”的是可以要回土地的,根据法律规定“以租代征”属于违法征地行为,因此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所以农民朋友是可以要回“租”出去的土地的。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管理和使用权,凡强占的必须按法规处理,没规矩不成方圆,否则土地定会成为乡村腐败的滋生地。但因历史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户与户之间存在差异。为体现公平合理,减少社会矛盾,据说国家制定的《新土地法》里规定在一户一宅的基础上,把超占的部分合理收费就很好,多占多交费,少占少交费,在符合法律范围内不收费,群众非常欢迎。

少数农户占有村集体土地属个别现象。一是法律观念淡薄。存在谁占归谁有的想法。二是村干部不作为,当老好人的任其侵占集体资源。三是少数户存在侥幸心理。爱占便宜。农村土地(含宅基地,自由地,机动地和家庭承包地)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解决有三。第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第二,村干部要敢于担当,不能牺牲多数人利益而让少数占好处。第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合同。

农村强占土地有多方面原因,一是集体化时自家房屋的后山荒地生产队未使用,在分田到户后有的人就开垦种作物或者建房孑就变为己有。二是有人不断侵占公共的土地,别人不方便去耕种,个人强行建房,种植作物。但在征收时主要还是按建筑面积算,国家应该确定人平均面积数,超出的归集体所有,这样就不会有强占的现象发生。

无弄是集体土地还是个人承包的土地,均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就是为保护土地主权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专业化的法律,在农村有个别人凭人多势众,还有的仗权势奇人以身试法挺而走险,强占集体或个人依法承包的集体土地,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条款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故意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配偿损失,退出强占土地,向受害者赔礼道歉。

所说强占土地,是指有主的地,还是荒地。在我们这边开荒地的话就是谁先开荒就谁家使用。农村强占土地的人大有人在。无论在哪里都有好人和坏人。农村也有一些不讲道理的人。我们家之前也有耕地被别人强占。首先我们是先两家相约一起,量地,确定土地面积,有的人是明知道自己强占了土地不愿意量地。这个时候就需要找村里协调一下。村里干部会劝说。这个时候如果解决不了。我的建议是简单粗暴一点,吵一架。不要怂。吵架不用打架,毕竟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打架是要付法律责任的。这个时代语言是最大的利器。

我们当地的情况是山区,每个人除二亩承包地之外还有数百亩的荒山荒坡,如今却没有一点空闲的地方,全部被村民们开荒种树,当然也有一部分村民一点也没有占,如果是强占,依法收交,清问你依的什么法?法律上有不允许开荒、植树吗?这样的说法只是鼓励那此有手好闲的人,天天喝个小酒,打个麻将,连自己的责任田都丢荒了,他肯定不会去开荒植树,不会去强占别人家的土地!

凡事皆有因,要区别对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要端正心态这样想:没人强占荒那也是荒了,有人拿去种地了,总比荒那强!

农民的土地被“以租代征”的是可以要回土地的,根据法律规定“以租代征”属于违法征地行为,因此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合同应该视为无效合同,所以农民朋友是可以要回“租”出去的土地的。

“租”出去的土地如何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

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违法租用农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以租代征”常见形式

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才能享有因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地位不平等,国家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多占地,得有证据,什么原因,开荒的,还是老一辈留下来的,可以找村里主事的,调节调节,问题解决说开了,就没大事了,要是赶上占地,开发,就说不清了,已跟钱挂钩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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