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_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导读:
您好,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52条列举的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这类合同的无效原因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胁迫手段;二是,合同有损国家利益,两者缺一不可。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本类无效合同,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表现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当事人通过订立虚假的、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买卖合同,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有损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违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合同等,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自身看,是指缔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但有时形式违法不导致合同无效。如:法律规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没有使用,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对方也接受了,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个人理解一般的仍应遵守2年,不超过20年的规定。物权则无时效限制。
一、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161条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项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对此无另外规定。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二、如何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1、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有权认定(确认合)同无效。
2、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既使诉讼当事人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也有权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答复:债务人未对不良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合同效力问题是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是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尽管在诉讼中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认定合同无效,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3、一般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当事人。但是,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4、确认合同无效(绝对无效)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无论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还是从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抑或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