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企业所得税清算_注销公司交什么税

导读: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因此新税法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税法规定缴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
后者是企业因故注销而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终了后对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两者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期间,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确认也与正常经营所得的确认不同
企业注销清算时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关键看有没有清算所得,如果有清算所得,那就需要交企业,否则就不需要交。
什么是清算所得
根据税法的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实,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发现,清算所得是企业清算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以清算期间单独为一个纳税年度的,比如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自2020年6月30日解散,7月1日开始清算,7月30日清算结束。那么这6月30日至7月30日就是清算期间,是计算清算所得的一个时间段。另外,还需要根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的经营情况做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几个要点
一、清算时间点的设置影响税负
假设甲公司最先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解散,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还有部分经营业务,预计可以盈利10万元,7月1日至15日的清算期间发生费用15万元,后公司决定把清算日期改为7月16日至7月31日,清算所得为10万元。
1.若清算日为7月1日,甲公司正常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00×25%=25000元。
清算所得为100000-150000=-5000,为负数,无清算所得,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2.若清算日改为7月16日,甲公司正常经营期为1月1日至7月15日。该期间为亏损5万元(10-15),无需交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为1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50000)×25%=12500元。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以7月1日为清算日,甲公司2020年总共要交企业所得税25000元;若以7月16日为清算日,甲公司2020年度总共要交企业所得税12500元,税负相差1倍!
此时1-6月的年度汇算清缴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
二、清算所得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不管你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为15%)还是小微企业(优惠税率为20%),对其清算所得都是25%的税率。
所以,企业清算注销时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关键看有没有清算所得,有的话就交,否则就不需要交。
不一定。
企业需要清算所得税有这些情况,企业解散、破产、重组,企业的法人转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把注册地转到了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了。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