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导读:
2023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值得收藏!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和解或调解亦是如此)。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治疗期间对相关的医疗单据、票据保管不全,往往会导致后期无费用证明依据,就会少赔,值得注意。)
二、 误工费
由于每个人的工资结构不同,治疗和恢复时间不同,这就导致误工费是因人而异的,而且还可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误工费计算根据误工时间和受害人收入状况确定,其中: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工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伤残案件,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顺带申请误工期鉴定,这比医疗证明要稳妥一些。)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增加人数(正常不超过3人)。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伤残案件的护理期,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顺带申请护理期鉴定。)
四、交通费
这方面的费用指恢复治疗期间,包括赴外地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出租车、公交车、火车、动车、飞机等),如果是死亡案件,家属来回处理丧葬的费用亦可纳入其列。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 住宿、住院伙食费及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各地的地方赔偿文件中通常会注明)。如广东省的“粤财行(2016)54号”文就规定:广东、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的住宿费标准为45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营养费则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全国各地差异较大,因为这个是根据地区经济水平来决定的,故经济发达地区的残疾赔偿金数额通常较大,而且同一个省也存在差异。
七、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里仍以深圳市为例,可有: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虽然依法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但在计算时仍应单独计算。具体为,根据扶养人伤残级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结合被抚养人年龄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案件、死亡案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与伤害的大小相关,且各地区存在差异。
十、物质损害赔偿
这方面可囊括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经营活动车辆合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租车费)等,可结合相应的合同、单据、票据以及评估报告等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后,受害方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伙食费、误工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赔偿抢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赔偿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对其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
3、受害人可以通过与侵害人直接协商约定相应的赔偿费用,也可以请求交警部门或者调解委员介入调解,若调解无效,受害方可以依法上诉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