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导读:
工程款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工程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约定“工程款或者工程尾款于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支付”。但倘若双方的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则不可能出现竣工验收情况。此时,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给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中认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则工程款请求权为附条件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所附条件成就之日起算,如施工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为无效,导致工程未完工,则所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因此,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附条件不可能成就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这种未来的期待权已经受到侵害,就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以,工程价款诉讼时效从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之日起算。
工程价款明确,付款期限不明确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对于工程价款已确定,但付款期限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对此有观点认为,按照该司法解释确定的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结算报告,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的,则按照上述第1种情形来确定工程款,从而确定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但是,该观点有待商榷,虽然工程价款金额确定,但是付款期限并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工程款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倘若“诉讼时效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则明显不当。诉讼时效应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以承包人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算,承发包双方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并不能确认承包人的权利遭受了侵害。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债务中,债务存在是既定事实,但债权人即承包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并不能通过债务的存在事实予以确认。
因此,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承包人的权利也就没有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