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效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065人收看
导读: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效吗?夫妻之间约定将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属于财产约定的内容,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及一方未按约定办理变更登记有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效吗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对于实践中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不动产通过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离婚时,一方主张撤销该财产协议,而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的,应如何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但有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约定。二是认为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有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之间约定将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属于财产约定的内容,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及一方未按约定办理变更登记有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1、若一方将个人名下的不动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但因未归还完贷款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因其他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1)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实施处分行为,当然可以约定给予另一方。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且该协议约定了不可撤销的条款,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财产约定时的意识自治,不可撤销。一方就有义务协助另一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协议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3)夫妻间房产给予本质上是夫妻财产制契约,因该行为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且往往带有维系感情或与对方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因此应首先推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较为合理,理应直接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2、因为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如果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在合同法语境下,一方应当享有任意撤销权。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不具备《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不应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此外,由于该条文将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在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内,所以对分割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因此,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外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无效【典型案例:阳西县人民法院(2021)粤1721民初1071号】。

    依据《民法典》1066条的规定,法律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严格限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支持夫妻一方分割财产的请求。婚姻关系确立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必然会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造成影响,不支持婚内夫妻一方分割财产的请求,是为了保证夫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也是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内在需要和外在表现。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效,依法成立的协议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种更灵活的区分处理的方法:在夫妻双方尚未达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如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不具备《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夫妻双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达成协议时,经审查没有无效、可撤销事由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认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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