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导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内净身出户承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净身出户的协议效力问题。夫妻间常常因一方不愿离婚或者为了讨取另一方开心,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但离婚后,又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或者一方依据该协议要求另一方净身出户。那么,对于净身出户协议或承诺的性质和效力实践中如何评价?笔者通过检索已公布判决书,发现实践中大多数判决观点均认可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的承诺或约定,应属有效。
(2021)京0109民初102号
相关案情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问题,霍某以李某存在出轨行为为由,要求李某不分或少分财产,并提交其与李某于2015年11月22日的对话录音予以证明。录音中,霍某指出,李某一直对其特别好,其也一直相信李某,但最近李某让其很别扭,这两天也说了很多,但没有说透,不管李某是否承认,其认为李某在外边有人,从谈完开始,如果再让其看见或发现,俩人就完蛋,其对李某就再也不抱幻想,如果一旦发现李某有类似情况,必须净身出户。李某认为霍某是更年期,向霍某承诺,“如果要出现这种情况,咱家里的东西都是你的,我净身出户,我走人。”李某不同意霍某要求其净身出户的要求,坚持要求分得103号房屋。
法院观点
本案中,霍某以李某存在出轨行为,且曾承诺如出现此类情况,愿意净身出户为由要求对李某不分或少分财产。对此,本院认为,李某该表述系为挽回夫妻感情作出的承诺,而并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但结合双方离婚的原因,李某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故本院结合财产来源及李某的过错程度等对霍某予以适当照顾。
(2021)辽0224民初736号
相关案情
2021年,原、被告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因为张某1婚内出轨,造成重大过错,自愿放弃一切财产选择净身出户,夫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把夫妻共同财产做如下约定:1、在张某1名下的北海林(临)建房两间归朱某所有。2、在张某1名下的一辆五菱红(宏)光面包车归朱某所有。3、养殖用的两条船,一辆四轮车,两万漂子等物资归朱某所有。4、2021年、2022年海上养殖的蛎头收入全部归朱某的所有。5、老家的两处房产归张某2所有。附加:张某1帮助朱某以后的海上养殖生产,承担张某2安家结婚的费用,朱某和张某2不承担张某1的一切债务。朱某保留追究张某1因出轨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权利。” 除上述协议中约定财产外,原、被告双方在案外人王超、案外人被告弟弟张勇处有债权。
法院观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夫妻财产协议书对此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予以尊重。关于案外人王超(准确姓名以实际情况为准)、被告弟弟张勇(准确姓名以实际情况为准)处的债权,夫妻财产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张某1“自愿放弃一切财产选择净身出户”,且张某1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本院判定上述债权归原告朱某所有。
(2021)苏0682民初5704号
相关案情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16年9月13日在灌云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女儿朱某2归母亲吴某独自抚养,所有房子车子以及房子的贷款和买房期间由女方吴某向亲属朋友所有借的一切债务均由吴某独自承担,朱某1自愿净身出户,双方均无异议,协议离婚。
法院观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吴某与朱某1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房子车子以及房子的贷款和买房期间由女方吴某向亲属朋友所有借的一切债务均由吴某独自承担,朱某1自愿净身出户”,上述约定意思表示明确,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由吴某享有,因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由吴某负担。现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不符合双方约定,目前上述房屋已进行预告登记,尚有共同抵押贷款未能全部偿还,朱某1应在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具备后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及转移手续。
笔者认为,夫妻之间一方所作的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的承诺或约定,属于权利人自愿处分财产权利。除非承诺或协议的履行将导致承诺人丧失基本生存能力或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等法定义务的能力,从而引发是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问题,或者有证据证明该承诺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原则上应认定该承诺或协议有效。
夫妻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婚外情是对婚姻的背叛,每个人在婚姻中都不想遭遇这种情况。不过,近些年离婚率越来越高,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之一。所以,很多人对婚姻越来越没有安全感,时常担心另一半会有婚外情。
于是有的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签订了一份“净身出户协议”,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表面看来是对婚姻和权益的双重保障。不过,这种协议在《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存在争议。
那么这种“净身出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是说,“净身出户协议”只要是夫妻自愿签订,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婚后有一方有婚外情,那么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请求离婚,证据是案件判决的唯一依据。不过,在实践中对方婚外情证据的获取没那么容易,有的人由于获取方式不当很容易出现违法行为,让自己陷入被动。
所以,如果对方出现婚外情,不知道如何获取证据,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