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方和分包方谁负责工伤

导读: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谁负责工伤
一般由分包方负责,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合法资质的话,总包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由总包还是分包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居然可以成为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薪酬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一般不会与建筑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何会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呢?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常会使用工程机械,比如起重机、挖机等,常有危险重大作业,比如深基坑、高支模等,具有作业人数众多、工序复杂交叉,安全事故频发的特点,作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工伤事故的法律风险。以分包单位用工为例,通常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作业,此时分包单位是用人单位,是法律规范认定的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但我国的建设工程用工主要为农民工,农民工的风险承受能力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会给农民工和其家庭带来严重经济和生活困难。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工伤认定作了特殊规定,以更好的保证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和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方面作出以下四个方面规定:1)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2)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建筑工人。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4)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群体,如果未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程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会成为工伤责任的连带赔偿主体。如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