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新规定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前为其购置的房屋出资,且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与其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同时将该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下,那么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参与分配。
因此,剧中老严夫妻用全款买房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准儿媳的名字,即视为对小两口的赠与,如若最终小两口婚姻破裂面临财产分割,该房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儿媳可以参与分配。
2、婚前由父母部分出资,子女贷款购房,小夫妻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老严夫妻全款和贷款的区别在于,全款买的话,离婚时儿媳可以分得一半。而贷款买的话,离婚时贷款要是没有付清,可以要求儿媳在分得一半财产的情况下,承担一半的剩余贷款。另外,如果贷款一直是由老两口支付的话,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考虑让出资方多分一些财产,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置房屋部分出资,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部分由子女贷款,那么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婚后配偶无关。
婚后若其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为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银行贷款中(含本金和利息),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归配偶所有。
3、婚后由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小夫妻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文法律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因此,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共同赠与,在子女离婚时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那么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屋权属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的名下,一般应认定是明确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权属登记在出资者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司法实践中将推定为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子女贷款购房。小夫妻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这种情形可参照第三类情形认定。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后为其购置房屋部分出资,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剩余部分由子女银行贷款。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即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因此,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共同赠与,在子女离婚时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那么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