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判几年

导读:
重婚罪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女方重婚判几年?
重婚其实就是重复结婚的意思,但是不一定是领取了结婚证的重婚,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重婚了都可能被判刑,毕竟重婚的人侵犯婚姻的稳定和完整权益。重婚罪通常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重婚罪虽然是破坏婚姻关系稳定的犯罪,但是其量刑最高是两年,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到两年,还有更多的重婚案件会在刑事诉讼中达成赔偿后,原告撤诉。
这与现代人们的婚姻观念有关,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即使判处重婚者监狱,出一口恶气。并不能取得更多效果,所以往往在诉讼中一方愿意进行赔偿后,原告撤诉居多。特别最近几年以来,直接判处重婚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而且原告与被告中的一人是有夫妻关系的,不可避免的就有孩子关系,其他亲人关系,所以直接撕破脸皮的并不多,这就是为什么重婚罪少的原因,但是如果证据确凿,直接起诉对方坐牢为止也不是不可的,但需要坚定的情绪支撑,扛得过调解关。
男子重婚生下儿女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民事依据
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