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导读: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孙子女原则上是没有义务赡养爷爷奶奶,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
孙子女对祖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孙子女原则上是没有义务赡养爷爷奶奶,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三个条件:
壹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在自己又一定的负担能力的前提下,对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贰
祖父母的所有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均无力赡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在孙子女有一定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孙子女未成年或者无收入的情况下,无需对祖父母承担赡养责任。
叁
祖父母有稳定的收入
如果祖父母有固定的收入和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上能够完全自理,那么祖父母需要的只是孙子女的心理慰藉。此时,孙子女虽然不需要对给与祖父母经济上的照顾,但是需要定期去看望老人,给与老人心理上的关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履行赡养义务的过程中,应注重老年人的内心需求与特殊需要,从生活、财物、精神等各方面予以照顾,为家中老人营造舒心祥和的晚年生活。
祖孙之间也有抚养、赡养义务吗?
【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祖孙之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规定来源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内容基本相同。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亲,也是除亲子关系之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祖孙之间虽然不同于亲子关系,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但是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部分“缺损家庭”的现实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规定祖孙之间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抚养、赡养义务。该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解释:(2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001年修改时,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父母无力抚养的”和“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形。本条规定亦延续了这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