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全部给儿子却要女儿赡养可以拒绝吗

导读:
首先《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不管父母是否把财产留给你,这个义务是无法免除的。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对财产的支配权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二者并不是对等的。
父母把财产都给儿子,却让女儿给他们养老该怎么办?01 如果父母不给女儿财产,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首先《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不管父母是否把财产留给你,这个义务是无法免除的。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对财产的支配权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二者并不是对等的。
当然从情理上讲,父母把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给谁,谁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这样既兼顾了公平,也不至于让被亏欠的子女的心理失衡,从而有效维护了一家人的关系,很多家庭矛盾,看似因财产问题而起,也可能源自老人的偏心。
02 女儿可以要求弟弟共同赡养父母吗?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如果父母有多个子女的,那每个子女都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通常情况下,子女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及各自的经济实力负担相应的份额,但在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情况,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出钱,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出力,同样可以满足父母对生活、医疗、护理的需要,因此多个赡养人所承担的赡养义务相对来讲应当是均等的。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弟弟不赡养父母,父母可以起诉儿子要求其给付赡养费,承担赡养责任。但因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同一,通常来讲姐姐是不能直接起诉弟弟履行赡养义务的,除非父母委托女儿作为委托代理人,以他们的名义起诉弟弟,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共同赡养的请求,由姐姐和弟弟共同赡养父母,给付赡养费等。如果弟弟拒绝执行,或者父母仍然怠于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儿作为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老人将财产全部给儿子,女儿拒赡养!法院这样判...
病重母亲财产给儿子,女儿拒绝同等赡养义务
年近古稀的王奶奶(化名)与丈夫共同养育四个孩子,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相伴五十载的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随即发生的继承纠纷则让王奶奶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均为化名)的关系紧张起来。
2017年1月,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术后疗效并不理想。面对动辄几万元的治疗费,王奶奶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简直是杯水车薪。患病期间都由儿子阿明照顾,亲生女儿阿珍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
四个月后,王奶奶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
“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
王奶奶诉请,女儿阿珍以后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元。
“我爸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家里矛盾很大。我妈把财产都给了我哥,现在又要我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我觉得这不公平。”
快五十岁的阿珍觉得有些委屈。她表示,她愿意赡养母亲,但是其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一个月收入才两千元,还要养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赡养费,就从我本应分得的房子租金里扣,我真的负担不了医疗费。”
法院: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儿子应承担更多义务
广州天河法院审理查明,王奶奶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给了儿子阿明,现在的退休金每月不足三千元,每年分红不超过八千元。王奶奶除身患癌症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几万元的治疗费。女儿阿珍除了每月两千多元的工资外,还有每年不到两千元的分红收入。
法院认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阿珍是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问题
确认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需每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用200元,另考虑到王奶奶今年1月后经诊断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判决女儿阿珍应按期支付王奶奶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