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辞职了还可以赔偿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1635人收看
导读:
有时候我们不得不要因为工作负伤而离开自己当前的公司企业,公司将会给我们的工伤提供赔偿和报销,这也是说国家所规定的。那么工伤离职后有哪些补偿呢?

工伤离职后有哪些补偿?

有时候我们不得不要因为工作负伤而离开自己当前的公司企业,公司将会给我们的工伤提供赔偿和报销,这也是说国家所规定的。那么工伤离职后有哪些补偿呢?

工伤人员离职时可以得到以下两种补偿: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伤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哪些补助

答: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主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职工主动离职还涉及到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另外,如员工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以下就上述四种补偿/补助分述之。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计发时间点,为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进行工伤鉴定的,应以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计发时间点。

工伤职工依法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仍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条款,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安徽高院的指导意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时间为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如工伤职工在2022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上年度即2021年数据计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如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根据上述条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需要结合《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照伤害部位进行确定。如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前已经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了相应工资,则职工离职时无须再次支付,否则应当在职工离职时补足停工留薪期内应支付的工资。此外,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三、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条款,用人单位应当确认导致职工工伤的原因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之情形,如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导致职工负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请用人单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确认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四、如员工构成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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