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降薪辞职有补偿吗

导读:
降薪不同意离职给补偿吗
降薪不同意离职是否给补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公司是在以劳动合同作为约定的先行依据或有调整岗位的法定理由,依法降薪,那么员工离职是没有补偿的;
2、如果公司以不正当的降薪等方式使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可以给补偿的。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降薪,想要拿到离职补偿,必须要确定公司降薪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降薪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员工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公司克扣工资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要变更员工的工资结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民主制定程序,未履行该程序的,因工资结构变化导致工资降低,公司就涉嫌克扣工资。
通常的维权手段是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违法降薪行为发生后,要尽快进行维权,如果拖延几个月以后再进行,很容易被仲裁委/法院认定为员工接受了降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同意调岗降薪被迫离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张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工作。
2019年6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张某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工资标准为11000元/月+绩效工资。
2021年3月,公司决定张某不再担任开发部经理职务,岗位调整为开发部工程师,工资调整为2500元/月+绩效工资。
2021年3月,张某以邮寄的方式向公司送达了《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的变更。
2021年5月,因调岗降薪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岗并降低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本案中,公司将张某从“经理”调岗到“一般工程师”,月工资由11000元调整为2500元,属于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处理。首先,公司对张某的调岗降薪行为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公司在未提前告知并与张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对张某调岗降薪的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法律原则。其次,公司亦未就其对张某作出调岗降薪决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因对调岗降薪不同意,且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主张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2.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且与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否则可能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