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延误情形下工程索赔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1722人收看
导读:
同期延误情形下工程索赔: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能否按期竣工常常关系到发包人能否按计划时间将工程投入运营,预期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对于承包人来说,按期竣工是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工期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否按期足额收到工程价款。

同期延误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延误同时发生。同期延误引起的工程索赔,是指多个延误事件在同一时间发生而引起的索赔,并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相互向对方索赔的情形。

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能否按期竣工常常关系到发包人能否按计划时间将工程投入运营,预期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对于承包人来说,按期竣工是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工期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否按期足额收到工程价款。

工程索赔实务中,如果索赔事件是一方的单个或多个原因所致,由于责任方单一,故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索赔事件的成因较为复杂,通常并不是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同期延误情形下的工程索赔,由于涉及的因素较多,处理程序复杂,各方的责任难以定性和量化。

同期延误情形下工程索赔的难点在于,每个建设工程都包含诸多任务工序,其中任何一个工序迟延的原因可能是开工迟延,也可能是工序本身的迟延。而开工迟延与工序本身迟延的影响因素又复杂多样,各种因素之间有着不同的叠加效应和发散效应,由此导致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单个工序的迟延对总工期延误的影响程度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加上多个索赔事件可能属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责任的过错或风险,以致具体责任分担量化又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于索赔事件责任的具体量化是这一类案件审理中的最大难点。

同期延误索赔事件中的责任分担原则

司法实践中,处理同期延误造成的工程索赔,一般的路径是:

1. 延误原因分析:即弄清引发工期延误事件的初始原因是什么。工程施工实践中,工期延误是通常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同期延误造成的,引起初始延误的原因即为初因。基于初因已经使某项工作延误,其后发生的其他原因将不能对该工作产生更多延误的理念,在同期延误情况下的索赔事件中,初因是导致工程延误的直接原因,是具有决定性的。

2. 关键线路分析:即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在项目管理中,关键线路是指进度计划网络图中自由时差为零的工作组成的线路,该线路具有最长的总工期,并决定了整个项目的最短完成时间。关键线路的时长就是整个项目的工期,关键线路上的任何工作的延迟都将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3. 风险责任分担:即对于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事件,在确定应当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的风险的基础上,分清双方责任,明确是否能够索赔费用,或是只能索赔工期。

如前所述,这三个步骤中,难点是责任分担。实践中有如下几种分担原则:

第一,初始责任人原则。即凡是在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期延误,应全部由初始责任人来承担,谁先导致了同期延误事件发生,谁就承担延误责任。这种划分方法,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是忽略不同责任方对延误事件的影响程度,对初始责任人不公平。该原则在处理平行作业模式下的同期延误索赔时能取得较好效果,但在流水作业模式下,同期延误的情况比较复杂,初始责任人往往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处理的效果并不好。

第二,不利于承包人原则。适用该原则时,一般是将工期延误原因分为可原谅延误和不可原谅延误。可原谅延误是指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可原谅延误是指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同时,还需要将延误原因区分为可补偿延误和不可补偿延误。可补偿延误是指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必须给予承包人费用补偿;不可补偿延误是指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误,对承包人只能进行工期补偿,不能进行费用补偿。在区分责任时,只要是发生了不可原谅延误,延误责任都需要由承包人承担。不可补偿延误和可补偿延误同时发生时,只能进行工期补偿,不能进行费用补偿。也就是说,凡是因发包人与客观原因引起的同期延误,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延长,而得不到费用补偿;凡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客观原因同时引起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既得不到工期延长,也得不到费用补偿。这种责任分担原则的优点是能够迅速确定同期延误的索赔责任人,但是对于承包人过于严格,排除了承包人的合理索赔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责任比例分担原则。即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的两种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按照其各自给总工期造成的影响来分担责任。《民法典》第5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合同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比例分担原则体现了现行立法精神,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因为过错本身所引起的后果又可能成为继发后果的诱因,过错后果与继发后果交叉在一起,互相影响,责任难以分清;如果同时存在风险事件,则情形更为复杂,既需要判断责任归属,又要衡量责任比例。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之下,此时的责任判定,尤其是划分责任比例,就成了裁判者依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范畴,故该原则的适用过于偏重人为主观因素。

为了更好地适用责任比例分担原则,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将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更好地结合,在责任比例分担原则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工期补偿与费用补偿的不同处理原则。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对于工期补偿,在兼顾初始责任人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发包人责任优先原则;对于费用补偿,则应在进行责任划分时适用承包人责任优先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同期延误时间段内,首先根据合同和施工资料,对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进行计算。对于工期补偿,如果引起工期延误的初始事件的责任方是发包人,应当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如果初始责任人不明确,则适用发包人责任优先原则,也给予承包人以工期补偿;对于费用损失,则根据双方对该费用损失影响的比例大小来进行责任划分。在责任划分时,对承包人科以更重的责任承担比例。

这种分担原则,首先易于操作,系较为清晰的处置方法。其内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较符合工程施工实践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很多延误事件,都是承包人无法预见和掌控的。而且在施工合同的缔约阶段,发包人占有比较大的信息优势,承包人此时所承诺的工期,并不包括所谓的“风险工期”内容。因此,为了保证合同最终目标的实现,在工期是否顺延这一问题上,应采取从宽的态度,只要不是承包人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的单方责任,一般应当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的补偿。但是对于费用补偿的责任划分,则应当给予承包人更重的责任。因为虽然在订约阶段,承包人信息不对称,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但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各方面的真实信息,都掌握在承包人手中,承包人处于信息绝对优势地位,对拥有信息绝对优势的承包人科以更为严格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