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一回事吗

导读: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有:
1、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3、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伤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伤残认定?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是一回事!
1、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1、工伤认定: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
2、伤残鉴定:只能是伤者本人。
申请鉴定前提条件不同
1、工伤认定: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
2、伤残鉴定:申请者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不同
1、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
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
2、伤残鉴定:
《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
申请鉴定需提交的材料不同
1、工伤认定: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1、工伤认定: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
2、伤残鉴定: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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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可以有单位方,也可以由职工方申请。
·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材料提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不服处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6条。
工伤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材料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鉴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服处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