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倒责任怎么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188人收看
导读:
公交车上摔倒责任怎么分?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上摔倒责任怎么分?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即与公交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同时,乘客作为消费者接受公交公司的服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而公交车辆致乘客人身损害,根据公交公司(含驾驶员)是否存在过错,可能构成客运合同、消费合同、和侵权责任三个法律关系的竞合,由此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乘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一种。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以违约为由提起的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以违约损害赔偿作为请求权,对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乘客如在车上发生伤亡,公交公司未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即构成违约,除非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出于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即便公交公司不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乘客受伤系因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如驾驶员未安全行驶等情形,才需就乘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否则无需赔偿。

    乘客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承运人责任

    乘客搭乘公交车时亦应遵守基本的乘车规则,如存在不当行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分析】

    2020年9月,马某乘坐公交车到市区办事。当公交车行驶至本市某路口时,司机因避让左前侧突然变道的黑色车辆,急刹车时导致马某倒地摔伤腰椎骨折。后马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2021年6月,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件立案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摔伤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马某认为,在公交车即将到站情况下,自己站立起身并右手紧紧握住前座侧面靠背,对自身安全已尽到防护义务,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公交公司却认为马某在车辆未行至站台时提前站起,在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不能很好采取防护措施,及时站稳扶好把手,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失,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官通过查阅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翻看大量司法案例及观点,结合本案双方提交证据,认为马某在车辆即将站时站立,右手立即紧紧握住前座侧面靠背,已经履行了乘客义务,自身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旅客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责任。最终判处公交公司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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