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肋骨骨折一次性赔偿

导读:
6根肋骨骨折一次性赔偿
伤残是人身体器官的残废程度,我国车祸伤残鉴定的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肋骨骨折可构成伤残的标准为:
(1)六级伤残标准: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2)八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3)九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4)十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综上可知,6根肋骨骨折的,大致可判断为构成伤残10级。10级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10级伤残项目。具体包括:
1. 一般性项目
也即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
2. 伤残项目
除上面一般项目外,受害人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
交通事故6根肋骨骨折赔几万
肋骨6根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在8万元左右,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您的根据伤残鉴定结论确定的三期结果密切相关。
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5200元(凭医疗费发票)
二、营养费:30元/天×xx天=xxxx元(根据鉴定结论,30元是基本,40元可以争取)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xx天=xxxx元(根据实际住院天数)
四、误工费:xxxx元/月×x月=xxxx元(根据鉴定天数,补差价。希望6550/月,要提供劳动合同、缴税证明(最关键)、银行对帐单、工资发放证明)
五、护理费:30元/天×xx天=xxxx元(根据鉴定结论,30元是基本,40元可以争取)
六、交通费:xxxx元(凭票;如没票,浦东法院一般会有300-500元之间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xxxx元(31838元/年×20年×10%=)【要提供居住证明(居委会盖章、派出所盖章(关键))、租房合同、房东房产证(如果有),那么就可以按上海的城镇标准来赔。】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一般都浦东法院都会判5000,也有个别少于5000元)
九、车辆损失和衣物:1200元+衣物损失(浦东法院一般酌定200-300)
十、鉴定费:xxxx元(1800元)
十一、律师费:xxxx元(5000元)(法院一般会判对方承担3000-5000元)
十二、查档费:10元(查保险公司的机读档案,如果车主是公司也要查。现在上海是10元一个公司)
十三、停车费:xxxx元(车被交警扣着时产生的,如果有就提)
上述xx项合计人民币:xxxx元
工伤至6根肋骨骨折一次性赔偿多少?
十级伤害=本人工资×7个月(十级伤残标准: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赔偿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