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强制性规定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1958人收看
导读: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提出:

 

住建厅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提出: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 执行。

1、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

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2、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3、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

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省厅:即日起甲方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拒不提供的责令停工!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

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支付条例逐条解读: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解读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和人工费拨付周期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一般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活动中的甲方,也就是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活动中的乙方,也就是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方。《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目的在于获得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而施工单位获得的工程价款,是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来源。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意在要求建设单位为其支付工程款行为进行保证,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避免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或支付不及时形成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013年修订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而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而导致发生工程款拖欠行为时,缺少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増加了解决由此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此次《条例》将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建设单位的义务予以明确,是维护工程建设市场公平,强化对建设单位经济约束的有力措施,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有效手段,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基础。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可能影响其信用记录,进而影响其融资、贷款、服务准入、金融交易等活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